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邻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邻水县财政局
2025年7月21日
邻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脱贫攻坚期间,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局印发《关于印发设立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总体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6〕44号)要求,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我县设立了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2021年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要求,决定将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现结合邻水县实际,制定邻水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为进一步发挥其在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为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各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优先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业态的借款需求。在保障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且基金有余额的前提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充分利用基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第六条 基金只能用于发展养殖业、种植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农户或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农户;
(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三)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
(四)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五)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使用基金借款额度不超过1万元/户。
第八条 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使用基金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借款程序。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包括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自愿填写《XX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二)民主决策。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自主申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审核无误后,组织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批借款事项并形成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三)借款审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批通过借款事项后,将相关借款资料报镇政府审核并备案,镇政府应当签署审核意见。
(四)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基金借款审批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合同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镇政府备案1份,借款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执1份。
(六)基金发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将借款资金通过广安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三资”监管平台)直接发放到借款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基金从借款对象递交申请到资金发放的时间不超过25个工作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受理借款对象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自收到村(社区)报送资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村(社区)在收到镇政府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及基金发放。
(八)借款收回。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借款合同到期后5个工作日仍未还款的,发放还款催收通知单,并组织村干部上门进行催收,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追偿。因村级建制调整更名或合并的村(社区),归还借款存入建制调整后所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九)借款延期。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因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核查核实,经借款本人申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批、镇政府审核、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不超过3年)。
(十)借款核销。若借款户整户(以户籍为准)消亡,可实行借款核销,具体程序如下。
1.核销申请。由村干部代消亡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核销申请。
2.核销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集整理消亡户户籍信息、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
3.民主评议。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审批核销事项并形成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4.核销审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批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镇政府审核并备案,镇政府应当签署审核意见。
5.公开公示。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6.核销处理。公示期满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借款进行核销处理。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销。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基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程序。
(一)民主决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镇政府指导下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明确基金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利益分配、退出回收等内容;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专题讨论通过后,形成会议决议。
(二)方案审核。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重点围绕方案内容进行实效性和可行性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复核。
(三)公开公示。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复核无异议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示栏对基金使用方案及决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基金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基金使用方案,按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基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五)收益分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收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方案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监管
第十一条 基金存入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并纳入“三资”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监管,基金支出会计凭证须附原始资料,包括基金出借的会议决议、公示资料,《XX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等。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是基金监管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基金使用监管等。
第十三条 镇政府是基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基金使用进行指导、审核、监管。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基金使用的主体,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基金使用进行审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终止借款合同,并依法依规收回借款。
第十六条 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示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过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十七条 各镇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报送《邻水县XX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台账》,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邻水县农业农村局、邻水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邻水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邻农业〔2017〕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申请审批表(户)
2.XX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集体经济组织)
3.XX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公示表
4.XX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合同
5.催收借款通知书
6.XX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延期审批表
7.XX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借款核销审批表
8.邻水县XX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