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广市建局〔2022〕221号)和《邻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邻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邻住建〔202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邻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邻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基本情况
邻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地址位于鼎屏镇北新六区、北新锦苑、北新佳苑、棚改二期,单套房源约60㎡至125㎡之间,室内简装,无家具、家电等室内设施设备。
租金标准根据《邻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邻住建〔2025〕6号)规定执行,根据面积不同,价格在2450元至4530元/年之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见附表3)。
二、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以个人为单位,由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申请人,每个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邻水县县城区域内无产权住房。
2.申请人在邻水县未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3.申请人在邻水县无拆迁安置住房。
4.申请人在邻水县工作或生活。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1.定向配租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2)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报批。
2.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省建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实行常态化配租。
三、申请资料与审核程序
(一)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邻水县工作或生活的证明材料;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材料的须提交原件,属证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
(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房屋信息数据中心、鼎屏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所在地是否有产权住房、安置房进行审查,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中出具意见并盖章,提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审。
2.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信息数据中心、鼎屏镇人民政府审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通过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资格确认单。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凭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资格确认单(附件2)在15个工作日内至运营单位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四、实物配租与运营管理
1.配租申请人在收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资格确认单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运营单位确定房源,在确定房源后3个工作日内缴清相应款项、签订合同。未按期选房、签订合同和缴清相应款项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3.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小、中、大房源类型确定,应高于同地段公租房租金,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90%,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运营单位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租金按年度收缴,租赁押金为3个月租金。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4.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出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5.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6.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进行二次装修的,在退出时不予补偿装修及所有相关费用。
7.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一年一复查制度,复查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每年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房屋信息数据中心、鼎屏镇人民政府核对承租人在我县是否有产权住房、安置房。实施复查当月签订合同的承租人,本年度不再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承租人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及时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咨询电话:0826—3378369 (邻水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0826—3786222(邻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邻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