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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12-30
  • 发布日期 2025-12-30
  • 文号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广安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30 15:19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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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广安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10月19日到期失效。为持续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活动,保障政策施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总结试行经验、借鉴其他市州经验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并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履行了征求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充分吸纳各方面合理意见建议,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2025年12月16日经六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涵盖污泥处置全流程。

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明确制定依据、术语定义、适用范围、处理原则和监管原则。

第二章为一般规定,共十条。明确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在合规操作、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协议签订、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台账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定和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为污泥的产生、收运及处置要求,共十三条。明确污泥产生、收运及处置环节,各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分别遵守的规定和污泥处置费用标准。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三条。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泥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属地政府具体负责污泥处理处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污泥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追责情形和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违法经营后果。对未构成违法但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纳入环境信用管理。

第六章为附则,共一条。明确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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