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4000020/2021-000001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日期 2021-05-18 19:09
  • 发布机构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文号 广自然资规发〔2021〕4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广安市村规划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8 19:09 来源: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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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1938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广安市村规划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428



广安市村规划编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村规划备案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四川省村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安市各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村的规划编制管理。

第三条 村规划是村域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除村规划外不再另行编制其他村空间类规划。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村规划的制定实施,负责对村庄分类、分批编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规划。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村规划审查、报批、备案等工作。财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住建、文广旅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承担村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或土地规划编制资质,组建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包含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等多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划编制团队。

村规划编制单位应注重深入开展驻村调研,驻村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驻村工作日志,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掌握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

第三章 村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编制村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依据上位规划,采用符合规定的国土空间利用现状数据,调查了解和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安排的内容纳入村规划。

第七条 编制村规划应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资源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籍调查数据为基础,工作底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比例尺不小于1:2000。其中,拟进行居民点建设规划的部分按1:500实测。

第八条 村规划以一个或几个相邻村为单元组织编制,规划范围包括村域全部国土空间。

本轮规划远期至2035年,原则应与上位规划保持一致;近期规划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5年。

第九条 村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定位、约束性指标、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和风貌控制要求等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展目标和定位

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主导产业方向等。

(2)约束性指标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3)产业发展规划

综合评价村庄发展条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产业发展方向,确定各类产业发展重点与空间布局,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乡村振兴措施。

(4)历史文化和环境景观资源保护规划

规划须对村庄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如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环境景观资源(如山水林田、路桥涵垣等)进行全面梳理,梳理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中列表说明,并清晰地表达在现状图及规划图上,在规划设计中应提出保护措施。

(5)用地布局规划

依据上位规划,结合劳动力转移趋势,细化产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布局,确定建设用地开发强度、规模等管控要求。

(6)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以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结合村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

(7)建筑风貌规划

提出村民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及产业项目的风貌建设指引。住宅建筑设计应针对农村生产生活特点,体现经济、适用、安全的要求。建筑外观应体现川东北民居特色和地域文化特色,并在整体协调基础上适当体现多样性。

(8)交通、市政和综合防治规划

合理估算村庄基础设施配置需求,明确村庄道路交通、水利、供水、排水、供电、环卫等基础设施规划。提出村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防灾减灾等措施,并提出相应的空间管制要求。

(9)生态环境及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按照乡村振兴要求,规划近期、远期实施的生态修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产业发展等项目。对近期实施的项目建设规模、预计投资进行测算。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乡村,应单列全域土地整治规划。

经批准同意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案,应当纳入村规划。

第十条 村规划中下列内容应作为强制性内容,在规划成果中应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提出相应的管制规则:

(一)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约束性指标;

(二)上位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以及村规划划定的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影响与安全防护范围线等控制线(区);

(三)村规划中确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强度等地块规划条件;

(四)国家和本省明确要求的其他作为村庄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村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村民居住、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乡村文化旅游设施,以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机动指标。

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作为留白用地,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第十二条 村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简洁、清晰、规范,根据实际需求可选择简明性规划成果或综合性规划成果。简明性规划成果宜采用“前图后则”(即规划图表+管制规则)的形式,在编制村规划时,应同步建立村规划数据库。

第十三条 村规划成果一般由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或清单、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纳入附件。

1.村规划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规划

第三章 历史文化和特色资源保护规划

第四章 用地布局规划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六章 建筑风貌规划

第七章 综合环境整治规划

第八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九章 市政工程规划

第十章 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一章 附则

2.村规划图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考):

(1)区位分析图

(2)综合现状分析图(含现状地形图、现状建设用地布局图)

(3)产业布局规划图

(4)资源环境生态红线规划图

(5)用地布局规划图

(6)聚居点布局规划图(选编)

(7)建筑风貌规划图

(8)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9)历史文化资源及环境景观资源保护规划图

(10)道路交通体系规划图

(11)水利工程规划图

(12)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

(13)综合防灾规划图

第四章 村规划的审批

第十四条 村规划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依法报批:

(一)村规划成果应征询公众意见。村民委员会对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规划草案及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讨论,并应当经到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村规划草案,按程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二)规划成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规委会审议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重点应包括规划基数及工作底图的真实性、规划的符合性、规划布局的合理性等。

(三)审查通过的规划成果逐级上报,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备案。备案审查要求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村规划备案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川自然资办函﹝202093号)文件执行。

(四)省自然资源厅初审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成果在报送审批前,应在村内公示30日。

(五)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审批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公开。

(六)规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村规划成果和符合要求的村规划数据库报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成果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第十五条 村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上位规划调整的,村规划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村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申请,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对村规划进行修改的报告,包括修改的原因、依据、主要内容等;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其他有关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凡本细则未涉及的内容可参照中、省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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