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推进积极生育支持配套政策,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市医保局、市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调整原则
(一)顺应省级统筹导向。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统一规范方向,合理设置生育医疗待遇支付项目及方式,促进合规保障、有效控费。
(二)城乡政策一体推进。贯彻落实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理念,推动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同步调整、缩减差距、政策结构相对统一。
(三)合理提高保障水平。参照基本医保住院费用保障水平及省内其他市州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情况,结合我市基金可承受能力,调整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新增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不再区分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一实行限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3.终止妊娠医疗费。将参保女职工享受的引产(4月以上,7月以下)、流产(4月以下)两项计划生育手术费医保待遇调整为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医保待遇,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新增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3.终止妊娠医疗费。新增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三)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期
生育津贴支付期统一按国家法定产假天数执行:顺产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津贴支付期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为42天。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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