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广市金管委〔2023〕2号)自2023年4月21日起施行以来,已试行超过两年,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发展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市有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化管理要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广安实际情况,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对《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提取管理办法》全文共计八章三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提取使用范围进行了修订。第二章第六条提取范围中,新增缴存人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明确由公积金中心核查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审批办理;新增出资为拥有所有权住宅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
(二)优化部分提取条件。第三章第九条对住房范围进行了优化,推行川渝两地互认互提,取消川渝两地购房提取、购房还贷提取的户籍限制。
(三)强化住房公积金对广大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第四章第十三条放宽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间,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或取得审批文件起一年内调整为三年内可申请提取;第四章第十四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还款时限由还满三个月缩短至还满一个月后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第四章第十六条租房提取中,增加“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实际租金提取公积金”相关内容。
三、政策问答
(一)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7.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8.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9.缴存人或其配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11.缴存人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2.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多少金额?
答:《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或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起三年内,可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余额中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或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起三年内,可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余额中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三年内,可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余额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
(三)租房提取额度?
答:《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度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余额中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管委会根据广安市实际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确定并公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实际租金提取公积金,可适当向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倾斜。
目前, 普通家庭提取额度为18000元/年度;多孩家庭、35岁以下青年家庭提取额度为21600元/年度;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实际租金提取公积金。
(四)什么是代际互助?
答:代际互助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等方面,家庭成员(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五)哪些提取可以申请代际互助?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代际互助政策: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改造电梯之日起3年内,可从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余额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更新改造电梯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
2.自2024年6月18日至2026年12 月31日,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安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房产所有人及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自网签备案合同登记之日或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购房首付款。
(六)在公积金中心有未偿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办理其他提取吗?
答:符合《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在公积金中心有未偿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类型主要包括: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
在公积金中心有未偿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其他部分提取业务的,共同还款人缴存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本息。部分提取业务类型主要包括: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4.缴存人或其配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5.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6.缴存人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虚假材料冒领公积金的后果有哪些?
答: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信用惩戒和刑事责任。
缴存人有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按照《广安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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