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科技、农业、财政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我市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广安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广安市农业农村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8日
广安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广安府发〔2021〕8号)精神,加快我市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创新平台,是指服务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创新发展,依托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市域内建设的,具有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资源共享、企业孵化等功能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市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创新联合体等,以及符合国家、省创新驱动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等。
第三条 支持方式及资金来源。
(一)对新认定投用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分类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平台建设奖补资金在市级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对以下六类农业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资金支持。
(一)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进入“国家队”“省队”行列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补。
(二)支持建设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星创天地。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所在县(市、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补;对首次成功创建国家星创天地、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
(三)支持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农业)。对首次创建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对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四)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并评估为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级支持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补。
(五)支持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实施国家、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带动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中省驻广和市内各类研发机构、企业,按国家、省级项目支持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补。
(六)支持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农业类项目主持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奖补;由广安市人民政府提名,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农业类项目主持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
第三章 申报、审核、奖补程序
第五条 申报、审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创建成功的国家、省级各类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在当年12月底前依据申报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并在相关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完整。经初审合格的拟奖补名单及奖补金额,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分类上报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开展评审后,拟定奖补方案并公示。
第六条 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到县(市、区)、园区或直达有关企业(单位)。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20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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