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543号)和《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广安市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广安发改﹝2025﹞317号)要求,现将《邻水县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县级权限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清单》。省级、市级公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事项,不得超过规定收费范围及标准。未按规定实施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任何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各执收单位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监管,健全乱收费举报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附件:1.邻水县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邻水县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1
邻水县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收费文件依据 | 定价 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单位 | 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备注 |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
交通服务收费 | 1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公共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公园、交通、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建设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站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使用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设施。 | 是 | 否 | 否 | 邻府办发﹝2025﹞27号 | 县人民政府 | 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等 | 各运营管理单位 | (一)县城区停车收费 1.临时占道停车 限停小型、微型汽车,收费分两步逐步实施到位。半小时内停放免费。 第一步按次收费阶段(2026年1月1日起):日间3元/车·次;夜间免费。 第二步计时收费阶段(2029年1月1日起):日间起价2小时内(含2小时)3元/车·次,超过2小时后按1元/小时累计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不超过12元;夜间免费。 2.公共停车场(半小时内停放免费,医院停车场1小时内停放免费) 中小型、微型汽车:起价2小时内(含2小时)2元/车·次,超过2小时后按1元/小时累计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不超过12元;包月收费不超过240元。大型汽车:起价2小时内(含2小时)4元/车·次,超过2小时后按2元/小时累计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不超过22元;包月收费不超过480元。机动三轮车:2元/辆·次;包月收费不超过40元。医院停车场不实行包月收费。 (二)场镇停车收费 县辖区场镇各类停车收费按以上县城区对应类别停车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 收费时段和减免政策详见文件;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其它特定服务收费 | 2 | 住房物业管理费 |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否 | 否 | 否 | 邻发改价格〔2021〕27号 | 县发改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物业企业 | 有电梯住宅:一级1.60元/m2·月,二级1.30元/m2·月,三级1.00元/m2·月,四级0.90元/m2·月。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不超过二级服务指导价标准。 | 详见文件 |
其它特定服务收费
| 3 | 危险废物处置费 | 医疗废物处置费 | 是 | 否 | 否 | 邻发改价格〔2018〕19号 | 县发展改革局 | 县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局 | 邻水县蔚蓝废物处理有限公司 |
2、无编制床位的个体诊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m2(含50m2)下的按40元/月·家计收,51~100 m2 (含100m2) 按60元/月·家计收,100 m2以上按80元/月·家计收。 3、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按应收床位占有数、门诊人数计征总额的40%计收。 | 原扩权强县定价,现市级定价。 |
4 |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 |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 | 是 | 否 | 否 | 邻价发〔2009〕53号 | 县发展改革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猪定点屠宰机构 | 25元/头 | 暂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待政府令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 | |
附件2
邻水县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备注 |
1 |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 农业农村 | 川办函〔2007〕246号 邻价发〔2009〕53号 | 企业和个人 | 详见文件 | 生猪定点屠宰机构 | 省定事项县级定价 |
2 | 医疗废物 处置费 | 卫生健康 生态环境 | 川发改价格〔2011〕1176号 邻发改价格〔2018〕19号 | 企业和个人 |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 | 原扩权强县定价,现市级定价 |
备注:1.2025年,邻水县无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2.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按现有价格政策执行,待《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
川公网安备 511623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