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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邻水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方案

2025-12-03 15:23 来源:邻水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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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征求各镇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县应急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区域限制”的总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使经营(零售)单位布点更加科学合理,夯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安全基础性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市场安全监管,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调整规划原则

全县共25镇,103万人口。地域跨度大,人口稠密,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数量,是减少危险源的根本手段,是控制事故发生的必然要求,也是减少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控以及事故应急处置实施的成本和降低安全管理难度客观要求。根据总量控制、局部调控、安全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对部分原布点数超出规划的超量镇,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逐年递减至规划数,不得新增加;对未达到规划数的镇,在全县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待超量镇减量后进行有序调控。

三、布点规划

综合考虑各镇的经济状况、人口分布、风俗习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实行控制性规划。

(一)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上“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要求,据统计,全县禁放区外常住人口约78万,按每3000人设1个零售店进行布点,全县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在260家以内。鼎屏镇、城南镇、城北镇禁放区域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店。

(二)布点方式与流通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市场经济和“安全第一、方便管理”的原则,布点方式与流通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符合我县制定的《邻水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2.烟花爆竹零售业务从科学、安全、方便统筹管理的角度出发,实行规范化管理。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统一由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公司组织货源,配送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

3.在布点规划控制数范围内统一布设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时,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原有供销网点,既要合理利用资源,又要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布点不合理,并认真对经营单位资质申请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县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专店(专柜)经营,经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严格安全管理,确保经营安全。

四、实施要求

(一)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应符合《邻水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总量,各镇应协助好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布设零售店时,其安全要求应遵循以下规定:

1.零售店周围50米范围内无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

2.零售店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单位;

3.零售经营点均不得另设仓储点零售店面实施总量控制,存放量严格控制在核定范围内;

4.零售店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店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5.零售店不得在居民住宅的建筑下面,放置烟花爆竹的周边应当留有足够宽度的疏散通道,并保证畅通;

6.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严格控制产品堆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的产品可采用堆垛或货架存放,堆垛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堆垛或货架距墙应保持0.45米距离,以便通风;

8.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9.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变更经营负责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或地址,应当在变更前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和现场核实,在符合许可条件和安全的前提下重新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0.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1.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符合其它法律法规条件。

(三)本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邻水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调整邻水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的方案》(邻应急发〔2021〕178号)同时作废。


附件:邻水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邻水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27

附件

邻水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序号

规划数(家)

备注

1

鼎屏镇

0

1.表中的规划数,以各镇的经济状况、人口分布、风俗习惯、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核算,城区三镇规划范围为禁燃禁放区外;

2.全县的控制户数按现已颁证数为基数,2011年总量为258家(其中,含椿木镇规划数3家,该镇指标不调剂至其他镇),按照省上要求只减不增的原则,今年计划总量253家(其中,含椿木镇规划数3家);

3.已颁证超出规划数的镇实行逐年减少至规划数;未达到规划数的镇,在全县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待超量镇数量减少后,按政务中心受理时间先后逐步增量至规划数。

4.目前,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已超过规划数,暂不新办证。

2

城南镇

8

3

城北镇

10

4

柑子镇

10

5

观音桥镇

9

6

太和镇

11

7

牟家镇

10

8

合流镇

10

9

坛同镇

9

10

梁板镇

4

11

高滩镇

11

12

王家镇

8

13

三古镇

7

14

兴仁镇

13

15

石滓镇

11

16

八耳镇

5

17

复盛镇

7

18

丰禾镇

32

19

石永镇

18

20

袁市镇

22

21

两河镇

8

22

九龙镇

17

23

黎家镇

4

24

御临镇

6

25

椿木镇

3

合计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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