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邻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邻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川农规〔2023〕5号)、《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广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导则(试行)》(广农办〔2023〕52号)、《邻水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邻府规〔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邻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土壤改良、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和旱涝保收、宜机作业的要求,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储备申报、计划管理、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汇总;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组织项目实施和县级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项目规划与储备、申报、设计、评审、实施和验收、上图入库等主要环节分阶段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一)项目规划与储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项目规划与储备工作。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和受益群众摸排基础设施现状、收集群众意愿和需求后进行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申报需求并汇总。县水务局负责从项目区水源情况、骨干水利工程配套、是否与灌区建设相适应、是否与本部门实施的渠系管网配套工程相冲突或重复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复核项目区是否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等并提供相关图斑数据。县林业局负责复核是否位于退耕还林还草区并提供相关图斑数据。
(二)项目申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申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设计。县农业农村局、涉及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参与外业调查和资料收集。
(四)设计评审。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负责参与设计方案评审,并对项目设计规划、工程布局、工程预算等提出意见。
(五)项目实施和验收阶段。县农业农村局、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主体、相关参建单位负责参与项目建设、县级验收。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相关参建单位负责参与项目变更。
(六)上图入库。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参与上图入库图斑审核。
(七)审计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对施工合同价1000万元以上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对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另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规划与储备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并充分征求镇人民政府和群众意见。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应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建设高标准农田,适当向基础薄弱地区倾斜。“两区”建设面积占比不得低于当年度建设规模的80%。到2035年,全县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达到能排能灌、宜机作业、旱涝保收标准。
第八条 项目规划建设区应选择灌溉水源有保障、骨干水利工程配套良好、产业规划落实好、对农田建设项目需求迫切和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区域、自然保护区(地)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接省级和市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编制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征求相关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省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适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实施。
第四章 项目设计与审批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细则》(邻府办发〔2023〕48号)、《邻水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邻府规〔2024〕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应严格参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51/T30600—2022)、《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DB51/T3062—2023)、《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设计技术细则》、《广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导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内容,达到施工设计深度。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深入项目区调查农田基础设施现状,走访了解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群众和新型经营主体实际需求,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设计建设内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一)田(地)块整治。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灌溉与排水。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田间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田间道路。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通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地力提升。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项目设计前期: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主体(项目区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计单位召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动员会,宣传讲解高标准农田设计标准和设计的主要工程内容。各村(社区)组织村民代表召开设计需求统计会议,充分吸纳群众需求,形成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需求统计表。
项目方案设计: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主体、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现场踏勘和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应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农田基础设施现状以及村民建设意愿等情况开展设计工作。
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分层级进行,设计初稿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内部评审。修改完善后,会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设计成果审查会议,邀请部分村民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参加;修改完善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开展县级评审;县级评审完成后,提交市级评审。
项目设计成果反馈:通过市级评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设计成果反馈会,邀请受益主体参加。
第十四条 市级评审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实施方案并申请项目审批,在申请项目审批前,应衔接县财政局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推动实现项目预期目标。项目的建设工期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确定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验检测等单位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邻水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邻府规〔2024〕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对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违约责任和相关处罚,应纳入服务合同条款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备生产合格证,并经过必要的质量检测(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条 项目施工管理由项目业主牵头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项目施工前:县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向项目业主、所在镇人民政府印发通知,明确项目实施地点、主要建设内容、计划工期,明确项目质量监管、收方签证、项目验收等管理要求,明确县级现场代表(派驻项目管理人员)、镇级现场代表、村级现场代表及其职能职责。组织召开项目启动及设计技术交底会议。
(二)项目施工中:由县级现场代表、镇级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共同管理。村级现场代表、群众监督员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协调、监督项目质量。县农业农村局应定期调度项目进度,按照设计工程量清单和计划工期实行清单制销号管理,进度滞后的应进行预警并积极督促推进。县审计局按要求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三)隐蔽工程收方签证:在隐蔽工程覆盖前,县级现场代表应会同镇级现场代表、村级现场代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相关单位履行测绘、摄像、计量等现场核实程序,符合设计要求后,方能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覆盖并开展隐蔽工程收方签证,形成签证资料和工程量清单,并留取带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的影像资料。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业主应要求施工单位准备好自检记录,并在48小时内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收方签证或现场查看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四)工程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严格按照《邻水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邻府规〔2024〕4号)及上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五)有机肥施用:有机肥料采购后,由县级现场代表会同镇级现场代表、村级现场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到现场检查清点,检查供应商是否有肥料登记证和合格证、是否有同批次肥料检测合格证明、有机肥数量是否足量,共同在有机肥料进场报验单上签字确认。在发放或施用环节,由县级现场代表组织镇级现场代表、村级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等共同监督有机肥发放或施用过程,共同在有机肥料发放统计表或有机肥料施用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六)耕地质量等级评估: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区域,对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分别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所需资金在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坚持“独立、公正”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等开展现场组织、管理、协调、监督等工作,协调其他参建单位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合理配置人力、机械和材料资源,按工期节点有序推进。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并接受项目管理单位及监理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县农业农村局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启动建设后,县农业农村局应督促项目业主在项目区将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参建单位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县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阶段性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对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分阶段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在开展县级验收前,县农业农村局应组织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并全面达到合格标准;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过程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监理资料。县级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主体,组织设计、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开展。县级验收应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全面查验所有工程和设备的完成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质量、试运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农田建设项目公示标牌和标志,将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管护主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所属年度内所有农田建设项目县级验收合格后,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县级验收意见、工程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报告等。
第三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组卷存档。
第七章 运行管护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移交至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严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和撂荒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开展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管护资金从上级专项管护资金或村级运维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在高标准农田上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和撂荒。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对参建单位及其人员不正确履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相关行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等工作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三十九条 相关监督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按规定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相关事宜按《四川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新印发上级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