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经县红十字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邻水县2025年贫困老师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做好宣传工作。
邻水县红十字会
2025年3月28日
邻水县2025年贫困老师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了高效规范使用邻水县红十字会贫困老师救助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及人道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邻水县红十字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贫困老师救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救助标准与资金额度、困难程度相适应;
3.遵照捐赠意愿;
4.原则上同一原因只给予一次救助。
第二条 邻水县贫困老师救助资金为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由县红十字会统筹管理使用。依申请实施救助,用完即止。
第三条 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应做到专款专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贫困老师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救助、慰问邻水县辖区内各学校老师中的下列对象:
1.因患重大疾病(指医疗费用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等。下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困难家庭(指因意外或者灾害致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极重度残疾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三级残疾人的视为困难家庭。下同)中成员患重大疾病致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的。
3.慰问家庭生活困难的无偿献血志愿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捐献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直系亲属及捐献志愿者。
4.其它原因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救助及慰问标准
1.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费用按政策进行基本医保报销、大病或补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等实施后,患者自己支付的、有近两年以来合规发票的、医疗费用达到下列金额范围的,按标准给予救助。
自付3万元(不含)至4万元,给予1000元人道救助;
自付4万元(不含)至5万元,给予2000元人道救助;
自付5万元(不含)以上,给予3000元人道救助。
2.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捐献志愿者、遗体及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下同)因患重大疾病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自付金额达到第1款规定金额范围的,在实施第1款规定救助资金基础上,再增加人道救助资金1000元。
3.无偿献血志愿者、注册登记并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红十字志愿者(年度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长不低于150小时)因患重大疾病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自付金额达到第1款规定金额范围的,在实施第1款规定救助资金基础上,再增加人道救助资金500元。
4.同一救助对象同时满足本条多款救助条件的,按救助金额最高一款计发救助金。
5.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根据困难程度依申请给予500—800元救助。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捐献志愿者,遗体及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直系亲属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根据困难程度依申请给予800—1000元救助。
第六条 申请救助程序
1.填写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由本人或亲属填写《邻水县红十字会贫困老师人道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2.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用于验证)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或亲属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银行)一份。使用亲属银行卡接收救助的,要由申请人写书面说明并按手印。
(2)因重大疾病申请人道救助的人员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案首页及相关医疗情况资料;医疗费用报销资料(含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医疗保险结算单及其他相关单据等)。
(3)相关证明资料:造血干细胞捐献登记荣誉证或捐献证书、遗体及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荣誉证、无偿献血证、红十字志愿者证(指经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网站注册取得的志愿者证、红十字会出具的证明资料),残疾证等。
(4)其他原因致困的证明材料。
3.资料提交及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交县红十字会。
县红十字会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人申请事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如申请材料不合格,应退还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原因;如申请材料不齐,应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4.研究审批。红十字会原则上一个月研究审批一次人道救助工作。
5.公示。对已完成审批程序的拟救助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拟救助对象姓名、地址、困难情况、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完成救助工作。
6.救助金发放。研究审批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发放到位。
第七条 春节、教师节等特殊时期,县红十字会应积极走访家庭生活困难老师中的无偿献血志愿者、造血干细胞捐献成功者及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志愿者及捐献者直系亲属,并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资金或物资慰问。
第八条 县红十字会应按要求规范管理使用救助资金,完整收集、整理相关资料,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捐赠者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按要求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时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申请人道救助工作中,如有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不予救助;如已获救助,县红十字会应追回其所获得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在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因严重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工作损失、引发不良影响的,除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外,应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邻水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