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邻水国资集团: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邻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邻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邻水县财政局
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邻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及从事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和《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广市建局〔2022〕22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邻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行业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承担配租对象的资格核查、确认等工作;邻水国资集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运营单位,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筹集、分配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房屋信息数据中心、鼎屏镇人民政府,按职能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方式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以个人为单位,由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申请人,每个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邻水县县城区域内无产权住房。
(二)申请人未正在邻水县享受公租房、廉租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申请人在邻水县无拆迁安置住房。
(四)申请人在邻水县工作或生活。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一)定向配租
1.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2.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报批。
(二)非定向配租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省建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选、随到随选的原则实行常态化配租。
第三章 申请资料与审核程序
第七条 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邻水县工作或生活的证明材料;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属证明材料的须提交原件,属证件的须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房屋信息数据中心、鼎屏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所在地是否有产权住房、安置房进行审查,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中出具意见并盖章,提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审。
(二)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信息数据中心、鼎屏镇人民政府审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通过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资格确认单。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凭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资格确认单(附件2)在15个工作日内至运营单位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第四章 实物配租与运营管理
第十条 配租申请人在收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资格确认单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运营单位确定房源,在确定房源后3个工作日内缴清相应款项、签订合同。未按期选房、签订合同和缴清相应款项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小、中、大房源类型确定,应高于同地段公租房租金,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90%,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运营单位聘请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与《邻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告》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租金按年度收缴,租赁押金为3个月租金。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租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出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进行二次装修的,在退出时不予补偿装修及所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一年一复查制度,复查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每年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房屋信息数据中心、鼎屏镇人民政府核对承租人在我县是否有产权住房、安置房。实施复查当月签订合同的承租人,本年度不再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承租人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及时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与运营单位完成退房移交手续;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承租人因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我县获得产权住房)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中途退租的,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向运营单位提出退租申请,经运营单位同意可中途退租。承租人应在退租申请约定时间内与运营单位完成退房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经复查承租人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在当年合同期满时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营单位的退租移交手续。腾退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单位依法处理,并载入个人诚信记录;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的;
(二)转租、出借或出售的;
(三)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运营单位和承租人的监督检查,对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不履行日常管理等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违规使用房屋,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运营单位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分租业务,不得非法收集、提供、公开他人信息。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运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门户网站、租赁交易平台、租赁交易APP、小程序等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发现上述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文件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