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3-14 17:54 来源: 县民政局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邻水县石永镇铺山欣欣幼儿园: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连续三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2021年、2022年三年未参加年检。以上事实有《邻水县民政局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情况通报》;《邻水县民政局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情况通报》;《邻水县民政局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情况通报》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特别严重。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邻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邻水县民政局
2024年3月1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向你单位告知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