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邻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邻水县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1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邻水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严格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推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的规定,按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的原则,结合我县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盘活停车资源,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调节供需矛盾,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治理效能。
二、实施范围
县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主要包括: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公共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公园、交通、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建设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使用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等。其中,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停车设施收费按权限另行制定。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鼓励参照执行。
三、车型划分
微型汽车指车长小于3.5米且发动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3.5米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载货汽车;小型汽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汽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汽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
四、收费主体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为政府明确的运营管理单位、产权使用单位或依法取得经营权的运营单位。
五、收费时段
(一)临时占道停车
1.日间8:00(含)至21:00;
2.夜间21:00(含)至次日8:00(免费)。
(二)公共停车场
全天24小时,不分日间夜间。
六、临时占道收费区域划分
县城区街道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区域由县综合执法局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七、收费标准
以24小时(含)为1个计费周期,实行滚动计费和最高限价。
1.临时占道停车
限停小型、微型汽车,收费分两步逐步实施到位。
第一步按次收费阶段(2026年1月1日起):日间3元/车·次;夜间免费。
第二步计时收费阶段(2029年1月1日起):日间起价2小时内(含2小时)3元/车·次,超过2小时后按1元/小时累计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不超过12元;夜间免费。
2.公共停车场
中小型、微型汽车:起价2小时内(含2小时)2元/车·次,超过2小时后按1元/小时累计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不超过12元;包月收费不超过240元。大型汽车:起价2小时内(含2小时)4元/车·次,超过2小时后按2元/小时累计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4小时不超过22元;包月收费不超过480元。机动三轮车:2元/辆·次;包月收费不超过40元。医院停车场不实行包月收费。
(二)场镇停车收费
县辖区场镇各类停车收费按以上县城区对应类别停车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八、减免范围
(一)医院停车场停放1小时(含1小时)内的车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停车区域停放30分钟(含30分钟)内的车辆免费,超过免停时间后从始停计时按标准收费。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或任务时停放免费。
(三)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免费。
(四)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含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后的计时按标准减半征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九、收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实施收费1个月前应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收费经营权、收费范围等相关资料。收费期间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收费标准,收费时须使用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按规定做好停车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区域、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段、减免政策、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收费服务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减免政策以及凭借区域优势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县原城区街道临时占道停车、车站停车场、医院停车场等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期间,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