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邻水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2-03-23 11:08
  • 来源: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该文件已于2024年4月23日宣布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邻水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邻水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广安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邻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邻水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三章  确定方式

    第六条  在邻水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一)各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险(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将险(灾)情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二)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县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相关镇和专业技术人员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关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相关镇、行业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勘查,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提出是否纳入抢险救灾工程的建议,并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将工程实施方案(含项目业主、投资估算、承包单位资质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中达到公开招标规模和标准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小型分散抢险救灾工程由各镇人民政府拟定实施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踏勘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建立储备库

    第八条  建立房建市政、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五类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每类储备库应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建市政类、县水务局负责水利水电类、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类、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抢险修复类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储备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储备库,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接到任务后,人员和机械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邻水县分中心负责建立储备库招标文件的编制、开评标和随机抽取。

    第十条  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储备库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实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后,项目业主应立即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无法及时办理的,应在工程验收前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在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邀请三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确定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工程工期、验收标准、结算方式、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的合同价格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经财政部门评审的价格即为合同价格。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与工程项目有关责任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并指导。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并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或县财政局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结算资料应包括政府确认为立即实施抢险救灾工程的依据,工程合同及协议,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现场图片(抢险前、抢险中、抢险后),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认定的现场签证等要件。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县政府预算予以保障,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申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工程进度款最高拨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60%。未办理竣工结算审核的,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余款待工程结算后予以支付,同时扣留3%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无息支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申报和认定,不得以抢险救灾工程规避招标或采购,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抢险救灾工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邻水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