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邻水县乡村客运“金通工程”财政补贴办法》已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乡村客运“金通工程”试点工作,保障乡镇及建制村通客车可持续发展。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邻水县乡村客运“金通工程”财政补贴办法
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开展乡村客运“金通工程”试点的通知》(川交函〔2020〕132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开展乡村客运“金通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42号)、广安市交通运输局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安市乡村客运补助方案〉的通知》(广市交〔2021〕21号)、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开展乡村客运“金通工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全力推动“金通工程”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结合邻水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补贴原则及范围
第一条 补贴原则。坚持乡村客运“金通工程”服务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力相适应,兼顾群众出行便捷平价、企业发展和财政支付可持续原则;坚持实施运营成本控制与企业成本控制相结合,财政补贴与服务质量考核和安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因票价低、实载率低、承担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亏损,科学核定运营成本,合理界定财政补贴范围的原则。
第二条 补贴范围。为服务群众出行,优化运输环境,将客运企业办公场地租金、办公管理、乡村客运招呼站(牌)维护、我县运行城区至乡镇、城区至建制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建制村、建制村至建制村的农村客运车辆,纳入财政补贴。
第二章 补贴种类及标准
第三条 客运企业补助,包含办公场地租金、办公管理费用等,按12个片区每个片区每年8000元予以补助。
第四条 农村客运车辆运行补助,包含车辆折旧、保险费、GPS安装及使用费、维修(含二级维护)费、年审及税费等。运行县到镇(含区划调整前的乡镇,下同)的车辆每车每年1.5万元,其补助系数为1;运行城区至建制村(未经过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城区三镇一区)、镇到镇的车辆补助系数为1.5,即每车每年2.25万元;运行乡镇到建制村(中途未经过赶集的场镇)、建制村到建制村(中途未经过赶集的场镇)的车辆补助系数为2.0,即每车每年3.0万元。新投入车辆及退出营运车辆按实际运营月份折算。
第五条 乡村客运招呼站(牌)由所在镇村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其费用在村级运维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农村客运班线发展
第六条 新增农村客运班线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镇人民政府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共同参与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五)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要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八条 投入营运的农村客运车辆应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辆动态监控装置,客运企业应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第九条 客运公司应当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车辆技术管理,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每半年考核1次。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和涉及镇于当年7月考核当年1—6月份的运行情况,次年的1月考核上年7—12月份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客运公司应当建立农村客运经营考核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及资格证明、营运车辆等基本情况,归集日常管理、车辆运行情况(运行轨迹)和车辆维护等资料。
考核内容为客运车辆经营情况、安全和服务质量;考核方式为查看资料及通过到镇村实地进行走访调查。
客运公司单车考核率达100%,县交通运输部门考核抽查单车率达70%。
第十二条 农村客运车辆考核实行单车考核制。单车初始分值均为100分,考核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单车最终考核得分作为该车享受财政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扣2分,可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1.每个月实际营运天数平均不少于23天,每少1天扣2分;
2.每天在核定的线路或经营区域内实际运行的里程平均每天不少于30公里,每少1公里扣2分;
3.有服务质量投诉并核查属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1次扣2分;
4.GPS不能正常使用未修复运行造成数据丢失的,每1天扣2分;
5.乘客提出乘车需求到服务响应不超过20分钟,每超过10分钟的扣2分,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扣3—10分,可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1.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行车事故,每轻伤1人扣3分;
2.发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行车事故,每重伤1人扣5分;
3.发生主要责任交通行车事故的,每次扣10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扣20—30分,可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1.发生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行车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每次扣20分;
2.发生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交通行车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次扣30分。
3.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行车安全事故的,每次扣30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次扣5—10分,可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1.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止提供运输服务的,每天扣5分;
2.非法上访及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1次扣10分;
3.不执行票价管理规定,该优惠没优惠的,擅自涨价的,每发生1次扣10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农村客运车辆当期考核分值达到80分及以上的,评为合格,全额发放补贴资金;考核分值达到70—80分的,评为基本合格,按70%发放补贴资金;70分及以下分值的,评为不合格,不享受补贴资金。
第五章 财政预算和发放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每年11—12月,农村客运经营企业编制下年度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计划报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计划进行审核并测算全年补贴金额报县财政局统筹资金安排;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过程中,因客观环境变化需调整农村客运车辆营运计划的,由农村客运经营企业申请,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资金发放。考核情况由县交通运输局汇总并计算补贴资金报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发放补贴资金。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将经审核的考核结果在规定的平台或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县交通运输局应复核,经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对乡村客运“金通工程”财政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乡村客运金通工程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邻府办函〔202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