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中、省、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管理责任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互通,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负责指导各镇开展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各镇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布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及各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用途管制要求指导各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选址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办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负责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编制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指导各镇进行农房风貌管控;负责指导各镇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巡查监管;负责指导各镇开展农村住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县交运、公安、水务、文旅、生态环境、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选址及建房相关工作的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村村民宅基地规划选址、审批、住房建设管理以及农用地转用申报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用地纠纷的调解及处置违法用地行为,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业务指导。
二、严格审查标准,规范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要公布审批流程和办理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把握农村建房规定
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严格执行村民占地建房条件、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1.用地建房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①无宅基地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的;
②因原住房影响规划或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等原因需要异址新建(建新拆旧)的;
③房屋老旧等原因申请改(扩)建房屋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
①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自用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③没有正当理由,通过分户等方式增加宅基地申请面积的;
④其他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2.面积标准
宅基地面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规定的丘陵地区住房用地面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其中住房用地面积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附属用房应当为单层建筑。
(3)申请建房区域位于下列法律法规禁止建房区域的,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
①永久基本农田区域、自然保护区等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区域;
② 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③ 公路用地控制区域以及建成或规划的国道20米内、省道15米内、县道10米内、乡道5米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域;
④易燃、易爆、高压等安全控制区、埋设地下通讯、电缆、燃气、供排水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区域;
⑤水库、堰塘、堤防用地控制区以及内河岸沟渠及城镇防洪、排水控制区域以及江河常年行洪线以下区域;
⑥饮用水资源核心保护区、严重污染等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区域;
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规划近期建设区域或其他禁止建房的景区;
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二)明确申请审批程序
1.农户书面申请。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农房设计图、拟占用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相关要件。
2.小组讨论并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相邻权利人应有明确意见,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资料、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集体讨论记录及公示图片一并报镇人民政府村建办。
4.镇级部门联审。镇村建办负责受理各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资料,并进行要件审查,资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单,正式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对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其中: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要求;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拟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镇村建办负责审查房屋建设规划、设计、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相关单位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选址踏勘意见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如果实地核查发现,拟占用土地涉及交通、电力、环保、水务、文旅等部门的,村建办应将相关材料提交相关站、所、室依据职责进行审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审查意见。
5.办理规划许可。经镇级部门联审,由镇人民政府依据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按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地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农用地转用请示。获得批复后,方可启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6.镇政府审批公布。村建办综合有关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政府审批。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宅基地审批工作,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上报农用地转用请示到获得批复的期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审批流程中任一环节审核不通过,镇村建办予以退件处理并说明理由。镇村建办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按“一宗一卷”归档留存,每月初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严格建房过程管理
1.开工查验。村建办收到农户开工申请5个工作日内,会同镇自然资源所到场开工放线,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形成《农村宅基地建房开工查验记录表》,村级组织和建房人签字确认后,发放建房内容公示牌,并由建房人置于醒目位置,接受镇政府、村级组织和群众监督。
2.竣工验收。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镇政府申请验收。镇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建办、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到场验收,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全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3.确权登记。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建新拆旧的,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严格巡查执法,强化监督问效
按照“部门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原则,加强巡查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规范农村占地建房行为,坚决遏制未批先建、批甲占乙、批少占多、建新不拆旧等新增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巡查监管。镇政府要切实履职,加强占地建房动态巡查监管,建立线索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机制,第一时间掌握辖区违法违规建设情况,对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发放责令停工通知书,停工待处,并将处置情况报送县级部门。县级相关部门对上级交办、镇村报送、群众举报等方式获得的线索,要建立台账,督促相关镇逐一调查核实,并以全覆盖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收官问效,形成闭环,确保查处整改到位。
(二)严格执法监督。对未批先占、批少占多、批甲占乙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镇要强化农村宅基地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条件,及时查处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行为。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全县农村建房违法用地查处指导工作,确保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情况检查,对各镇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宣传、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建立、申请审批资料归档以及农村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监管及宅基地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发现审批管理不规范甚至该审批不审批、不该审批乱审批等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县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本通知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邻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邻农业〔2020〕179号)同时废止。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解释。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