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件已于2023年6月16日宣布失效)
邻府办发〔2019〕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邻水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邻水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保障基金正常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设立县级教育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6〕38号)和《四川省财政局四川省卫健委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0号)有关要求,结合2019年健康扶贫工作要求、政策调整和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三条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基金募集
第四条县级财政、卫健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可将医药爱心扶贫基金、慈善救助基金等统筹进入本基金。
(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卫生基金的募集规模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报县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贫困人口“应治尽治、应助尽助”。
第六条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七条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县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第四章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其中,对依规转院至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贫困患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报销(救助)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实施分段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对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30000元(不含30000元)的,救助2000元;
(二)对个人自付费用在30000元—40000元(不含40000元)的,救助3000元;
(三)对个人自付费用在40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救助4000元;
(四)对个人自付费用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
第九条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0元内(含5000元)。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对依规转院至县外就医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下的特殊困难贫困患者,确需救助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患者家庭实际困难程度通过其他形式合理解决;对上述已享受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后仍然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贫困患者,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患者家庭实际困难程度通过其他形式合理解决,确保贫困患者不因病返贫。
第十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确保通过以上流程后,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确保贫困患者不因病返贫。
第五章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申领程序原则上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确保30日内将卫生基金发到救助对象。为保证基金申报及时,发放到位,在全县45个乡镇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精神病医院设立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报发放代办点。代办点主要宣传卫生扶贫政策、发放申请表并指导填写、收集、复核相关资料,最后由代办点打卡发放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付费用情况,在代办点领取申请表(县内住院的在就诊医院领取,县外住院的在户籍地乡镇卫生院领取),并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复印件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村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三)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申请人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复印件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审批工作。
(四)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定:贫困患者或贫困患者委托乡镇卫生院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姓名的银行卡复印件交县卫健局医政股,县卫健局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示:县卫健局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打卡直发:县卫健局规财股根据各级审核情况及公示情况,对贫困患者原则上采用“打卡直发”的方式发放,对于确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患者方可通过现金等方式发放,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各村、乡镇及卫生健康局要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落实审查责任,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卫生基金发到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申报时间。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在出院时按程序申请基金救助;贫困患者依规转诊到县外住院的在每年的11月份集中申报基金救助,具体时间县卫健局通知为准。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卫生扶贫基金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卫生健康部门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和医疗救助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县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邻府办发〔2018〕88号文件同时于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邻水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审核表
邻水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审核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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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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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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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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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档立卡 贫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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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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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患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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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医疗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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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及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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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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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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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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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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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支付 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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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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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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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审 核意见 |
邻水县 乡(镇) 村委会(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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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 核意见 |
邻水县 乡(镇)(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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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局 审核意见 |
邻水县卫生健康局(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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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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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此表由贫困患者本人或家属按实际填写,提出申请,附相关病历资料及报账资料;
②村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审批工作,县卫健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
③审核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