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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88580364/2024-014275 主题分类:其他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07-17 发布日期:2023-07-21 09:53 文号:邻府办发〔2023〕48号 有效性:有效 来源: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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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细则》已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

工作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有效、合理地使用政府投资,依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机构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不含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谋划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谋划、决策、审批、设计、预算、财评、招投标、采购、建设资金筹措等。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也称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严格按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的程序管理,恪尽职守、尽责履职、通力协作,共同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负责能源消耗情况审查;负责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事前评估绩效目标审核;负责造价咨询机构工作评价。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审批;负责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地灾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用地批准等手续审批;负责生态修复、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取水许可、行洪论证等手续审批;负责水利、水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和管理权限内的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

广安邻水生态环境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审批。

县委政法委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登记备案。

县应急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安全评估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综合协调。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手续办理。

县国资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实施招标规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材料、设备、劳务等采购的监督管理。

县综合执法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审计局负责对重大项目、重点环节、投资决策以及各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和专项稽察。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存在违纪违法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科学决策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邻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五)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按程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定后,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核的投资概算和年度投资预算将项目支出列入预算。未列入计划又确需实施的重大项目按照《邻水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试行)》(邻委办〔2022〕25号)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计划。

第八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或未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以BT或委托代建等名义变相举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建新项目。

第九条凡经审定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涉及征地拆迁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财政局以及项目所在镇,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确保项目按照计划开工建设。

第三章规范流程

项目审批。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可行性、社会效益、资金筹措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安全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审批前置手续。县发展改革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根据项目业主单位申请一并核准招标事项。经县政府同意后,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重大项目,可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提前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第十规划方案审批。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组织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十工程勘察。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勘察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工程设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以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为依据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必须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增减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再选择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已完成初审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由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住建、交运、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作为工程预算编制、财政评审及招投标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十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或外聘专家进行清单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预算,且必须加盖公章和编制人员业务专用章。凡未经会审的工程量清单不得作为工程预算编制、财政评审及招投标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十预算控制价审查。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财政评审制度。凡政府投资1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预算达到5万元以上的项目,信息化项目预算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送财政部门评审,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等后续工作。财政评审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控制价编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将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财政部门评审中心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完整项目资料后,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完成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查(遇到项目复杂或特殊情况时可以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0日),并出具预算审查意见书。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发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漏项、预算书计算漏项和高估冒算工程造价,导致预算造价增减累计超过15%以上的(增加、减少不能相互抵消,按绝对值累计计算),应于2日内书面函告项目业主单位及时补充、完善纠正。

第十工程招投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一般由采购人组成3人以上采购小组,择优选择供应商(不少于3家),选择结果报单位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结果在单位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采购信息(含采购公告和结果公告等),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一般由采购人组成3人以上询价小组,通过市场询价(询价对象不少于3家),询价结果报单位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结果在单位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未达到公开招标规模标准且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内部控制制度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或供应商。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且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工程投资概算审批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发包。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意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准备。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确定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开展施工图技术交底,由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重点介绍项目特点、勘察意图、设计意图、施工范围、工程量、工作量、施工方案、施工过程控制要求等,并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施工图技术交底阶段,发现图纸差错、遗漏、矛盾等问题时,应及时修正,确保正确施工和工程质量,涉及工程变更的应按程序履行变更审批手续后再实施。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包含)以上、1亿元(不包含)以下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确定施工单位后5日内,书面函告审计机关安排跟踪审计;财政评审预算控制价在1亿元(包含)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财政评审结束后招标挂网前,书面函告审计机关安排跟踪审计。

第四章明确职责

十九项目业主单位职责及要求。项目业主单位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负责在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质量、工期要求、履约担保、违约责任、工程价款结算等条款;负责对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过失造成建设过程中或者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工程变更投资超过合同价规定比例的,根据违约情形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同时将其违约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时,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不得挂网招标。因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上述内容,导致无法追究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监理单位责任的,严肃追究项目业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二十勘察单位职责及要求。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出具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需要的勘察报告。勘察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无偿整改。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因勘察单位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减勘察费用的10%;勘察报告不准确、不完整,提供的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基础部分同项建设内容变量(增减量)在8%-10%的,扣减地勘费的15%作为失信违约金;变量(增减量)在10%-2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在15%基础上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如超出20%的,扣减地勘费的50%,且应继续履行订立的合同服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将勘察单位不良行为及时通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将不良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平台公布。

第二十设计单位职责及要求。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及勘察成果文件,按照合同约定科学合理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设计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无偿整改。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因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减设计费用的10%;设计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漏项、缺项、缺陷等导致工程变更,工程变量(增减量)达中标价8%-10%的,设计变更增加的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承担,并扣减设计费的15%作为失信违约金;工程变量(增减量)达10%-20%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比例在15%基础上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如超出20%的,扣减设计费的50%,且应继续履行订立的合同服务。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将设计单位不良行为及时通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将设计单位不良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平台公布。

第二十造价咨询单位职责及要求。工程量清单应由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编制单位须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有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因造价咨询单位延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减编制费用总额的10%;通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差异率(审减、审增不能相互抵消)超过8%应减半支付编制费用,超过15%不予支付编制费用;因清单编制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清单漏量等导致工程变更,工程增量达中标价20%的,减半支付编制费用;一个年度内所编制工程造价与评审中心出具的正式评审结果差异率累计两次超过8%以上或因自身原因导致单个项目工程变更增量达中标价20%的,由县财政局将其不良行为通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将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平台公布。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控制价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因评审机构未客观公正履职,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技术规范和标准,导致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款8%以上的,不予支付评审费用;累计出现类似错误3次以上或一次性造成工程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5%以上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时,要对投标人信誉提出明确要求,加大信誉分值扣分力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八)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开违法行为信息;

(九)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十六项目业主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二十七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扣减相应诚信分值;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项目业主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服务或者生产活动时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的服务或者生产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文件,影响项目推进的;

(三)因其过错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准概算的;

(四)因其过错造成工期延误的;

(五)因其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二十八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二十九本细则所提及金额均为人民币,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邻府办发〔2019〕4号)及以往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中、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附件:招标(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采购)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招标/采购人

 

联系人及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批复文号

 

总投资

         元

预算控制价审查批复文号

 

最高控制限价

         元

招标/采购人

起草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招标/采购人

法制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招标/采购人

起草机构

审查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招标/采购人

法制机构

复审结论

 

适用

例外规定

是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

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说明)

招标/采购人

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凡制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招标人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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