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随意变更,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结合《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办规〔2025〕5号)、《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邻水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邻府规〔2024〕4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邻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后简称《办法》)。
二、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为遏制随意工程变更行为,《办法》对工程变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和操作性指导,细化了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审查审批职责分工、办理权限和程序等,将与《邻水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配套实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工程变更原则、职责分工、工程变更程序、责任追究、附则等六章三十四条。
(一)总则(1—5条)。对工程变更定义、适用范围及禁止随意变更的原则进行明确,强调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改变设计。
(二)工程变更原则(6—7条)。明确工程变更须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原材料单价调整,禁止肢解变更,加强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变更审查。
(三)职责分工(8条)。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为变更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为变更审查第一责任人,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工程变更程序(9—21条)。规定变更申请公示、初审、联合审查、财政评审、专项稽察、分级报批、备案、概算调整、招标及采购、结算上限及台账管理等全流程程序。明确财政评审单价确定规则,对重大变更实行审计专项稽察,并按变更金额及比例分级报批。
(五)责任追究(22—31条)。对擅自变更、拆分变更等行为明确责任追究条款;明确因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材料、监理等单位过失导致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财政评审机构履职不到位、监管部门不作为、审计发现高审减率等情形作出追责规定。
(六)附则(32—34条)。明确文件施行时间及有效期,定义相关数值。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县属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川公网安备 511623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