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近年来,尽管我县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资源有所恢复,但非法猎捕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生态系统的稳定。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禁用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二、制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三、适用范围
邻水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1.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2.禁猎区和禁猎期:禁猎区为邻水县行政区域,禁猎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3.禁用工具和方法:禁用猎捕工具:军用武器、气枪、地枪(地弓)、排铳(土枪、土铳)、毒药、农药、麻醉药、爆炸物(炸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吊杠)、猎夹(铁夹)、网具、诱捕笼、弓弩、弹弓、猎犬、射击运动枪支、自制猎枪、鸟铳、弹簧(力)枪、射钉枪、标枪(包括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投射标枪或箭支装具)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禁用方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鸟鸣音乐、设笼诱捕、钩钓、麻醉、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食物引诱、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捞卵和掏(淹)巢等方法。
4.法律责任:凡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举报电话:110、0826-3222595。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认真遵照执行,并积极监督举报。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自印发30日后施行,但因原《通告》于2025年12月31日失效,且近年来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件频发,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及公共卫生安全,为避免影响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出现犯罪空窗期,故需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川公网安备 511623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