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是全县汽车保有量迅速攀升,目前停车泊位已无法实现“供给平衡”,停车问题已成为全县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二是停车泊位处于积极建设中,亟需核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有据可依。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
三、政策依据
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1号)。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81号)266号)。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县辖区内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主要包括: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公共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公园、交通、机关事业单位等配套建设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使用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等。其中,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停车设施收费按权限另行制定。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鼓励参照执行。
(二)车型划分。微型汽车指车长小于3.5米且发动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000ML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3.5米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载货汽车;小型汽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汽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汽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
(三)收费主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为政府明确的运营管理单位、产权使用单位或依法取得经营权的运营单位。
(四)收费标准。以24小时(含)为1个计费周期,实行滚动计费和最高限价。
1.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停放30分钟内(含)免费。收费分两步逐步实施到位。收费区域由县综合执法局会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确定,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车辆 类型 | 计费方式 | 实施 时间 | 收费 时间 | 起停价 | 续停加价 | 24小时不超过 | 备注 |
小型、微型汽车 | 按次收费 | 2026年 1月1日—2028年 12月31日 | 日间8:00(含)—21:00 | 3元/车·次 | 夜间21:00(含)—次日8:00 免费 | ||
计时收费 | 2029年 1月1日—2030年 12月31日 | 2小时内(含2小时)3元/车·次 | 按1元/小时累计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12元 | |||
2.城区公共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免费,其中医院停车场停放1小时内(含)免费。
车辆 类型 | 计费方式 | 收费 时间 | 起停价 | 续停加价 | 24小时 不超过 | 包月 不超过 | 备注 |
中小型、微型汽车 | 计时收费 | 24小时 | 2小时内(含2小时)2元/车·次 | 按1元/小时累计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12元 | 240元 | 医院停车场不实行包月收费 |
大型 汽车 | 计时收费 | 24小时 | 2小时内(含2小时)4元/车·次 | 按2元/小时累计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22元 | 480元 | |
机动 三轮车 | 按次收费 | 24小时 | 2元/车·次 | 40元 | |||
3.场镇停车:县辖区场镇各类停车收费按以上县城区对应类别停车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五)减免范围。一是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或任务时停放免费。二是残疾人专用车辆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免费。三是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含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后的计时按标准减半征收。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六)执行时间。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县原城区街道临时占道停车、车站停车场、医院停车场等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川公网安备 511623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