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按照中省市关于落实工商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的要求,积极推动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邻水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邻水县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
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四、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共五章十九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县级、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承办。
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和主体。
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审查审核方式。
第七条,明确了分级审批权限,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完成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把握规模经营尺度、风险重点、审批工作机制等。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流转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和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十七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相关解释及实施日期。
川公网安备 511623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