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技术改造项目)
一、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
(三)《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川经信环资〔2017〕297 号)第三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第六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国家有关部委及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其余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县经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委托评审时限为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理时限。
(四)县经信局根据委托评审意见对项目作出节能审查意见,对节能审查合格的,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退件通知书, 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主管部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管理层级:县级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XX(企业名称)关于XX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申请文件应体现项目名称、总投资、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内容等,须为红头文件加盖公章,A4纸打印,原件2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二)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编制节能报告的相关单位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节能报告应对技术改造前后工艺技术路线、能源利用方案、能效指标及节能效益等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内容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加盖公章,A4纸打印,原件2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六、批准条件:经过委托的有关机构评审,项目符合节能要求。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2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县经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拟施工地点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申请,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三、主管部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管理层级:县级
五、申请材料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二)施工作业相关部门或城建部门的批准文件。验原件,纸质复印件和电子档各1份。
(三)电力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验原件,纸质复印件和电子档各1份。
(四)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纸质复印件和电子档各1份。
(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的详细内容。详细施工内容及方案,明确开工及完工时间,采用的施工设备,是否需要停电作业,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详细施工内容及方案须经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纸质和电子档各1份。
六、批准条件:经审查并现场踏勘,施工作业活动安全,不会对电力设施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