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03-07 15:46 来源: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谭慧翀 | 自然人 | 邻农(渔)罚[2024]1号 | 2023 年 10 月 15 日,当事人在邻水县合流镇电站处御临河段,使用两根路亚杆,并将活体泥鳅作为饵料打窝、垂钓的方法,共钓得斑鳜 3 尾,总重 1.1088 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 1850.00 元(大写:壹仟捌佰伍拾元整) |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
吴晓东 | 自然人 | 邻农(渔)罚[2024]2号 | 2023 年 12月26日 21 时许,当事人在丰禾镇(原长滩乡)廖家岩附近天然水域,使用 8 根矶杆垂钓,每根矶杆均挂有小爆炸(钓钩 4 颗),钓钩上都挂有混合饵料,现场查获 3 尾渔获物(1尾鲤鱼,2 尾鲫鱼);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 600.00 元(大写:陆佰元整) |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
王文科 | 自然人 | 邻农(渔)罚[2024]3号 | 2023年12月27日14时许,当事人在邻水县丰禾镇污水处理厂对面河段使用 5 根海杆(1 根长度为 3 米,另外 4 根长度为3.6 米),每根海杆悬挂 3 至 6 颗钩均使用粑粑饵料,现场检查其中 2 根海杆共悬挂 11 颗鱼钩(钩宽1.8cm) ,现场无渔获物。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 元(大写:壹仟元整) |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
包良伟 刘凤 | 自然人 | 邻农(渔)罚[2024]4号 | 2023年4月15日20 时许,包良伟与刘凤相约在邻水县八耳镇刘家坨湾天然水域河段,使用 2 根路亚杆,每根路亚杆悬挂 1 颗钓钩,使用活体泥鳅作为钓饵进行垂钓,非法捕捞 4 尾翘嘴鮊、1 尾赤眼鳟,总重 1.80 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对包良伟处罚款人民币 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对刘凤处罚款人民币 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
钟华财 | 自然人 | 邻农(渔)罚[2024]5号 | 2023 年 10 月 15 日 10 时许,当事人在邻水县合流镇大沟村 2 组的污水处理厂旁的御临河边,使用 4 根矶杆悬挂活体泥鳅当鱼饵的方式进行垂钓,钓获鳜鱼 1 条,重 35.8 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 1200.00 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 |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
谢波 | 自然人 | 邻农(渔)罚[2024]6号 | 2023年3月19日20 时许,当事人在邻水县御临河城北镇出口村 7 组叶子滩河段,使用 4 根海杆悬挂活体泥鳅垂钓,无渔获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 1250.00 元(大写: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
刘亮 | 自然人 | 邻农(渔)罚[2024]7号 | 2023年5月17日21 时许,当事人到邻水县椿木镇黄金扁村沙滩子御临河河段电鱼,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 82 尾,总重 9.5 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 2500.00 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
文军军 褚礼建 | 自然人 | 邻农(畜)罚[2023]13号 | 当事人文军军、褚礼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共109头,货值2686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 | 1.处当事人褚礼建警告; 2.处货主文军军经营生猪货值金额31%的罚款:人民币83266元(大写捌万叁仟贰佰陆拾陆元整) | 邻水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