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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免于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2-19 11:13   来源: 县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1     【字体:

局机关各股室、医保服务中心:

切实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执法行为,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将局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参保人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免于处罚张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不予处罚的情形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期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免于处罚的情形

无。

邻水县医疗保障局

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