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府发〔20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规定》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和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项目。
第三条 凡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规定。中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以及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政府专项债等方式的投资项目,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项目,已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决算进行审核、批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调整或调剂;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重大项目、重点环节、投资决策以及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稽察工作;
(四)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
(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领域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组织审查及批复;
(六)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系统、本领域项目隐蔽工程的现场核实、签证和工程量变更报批,负责本行业、本系统项目的结算审核;
(七)县司法局负责对涉及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县国资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实施招标规模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和材料、机械、劳务等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和部分时限要求(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审查及批复,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等手续办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及批复,同时对招标事项进行核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勘察(房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进行详勘)10日内完成(对于房屋、桥梁、隧道等需要详勘的工程延长至30日内);
(六)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复,15日内完成(需上级部门批复的延长至30日);
(七)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60日内完成(需上级部门批复的以上级批复的请示日期核定);
(八)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查以及工程预算,7日内完成;
(九)预算控制价审查(即财评),10日内完成;
(十)依法招标或采购;
(十一)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十二)施工许可或开工令手续办理,开工建设;
(十三)竣(交)工验收(参照各行业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第二章 科学决策
第六条 县政府各副县长按照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在7月份研究提出下年度分管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意见建议,经充分论证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财经委员会审定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发展改革部门将审定的项目编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将项目支出列入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计划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同意,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调整,如遇重大项目须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按规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资料,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的项目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同时需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公示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积极采纳吸收,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审批权限主要参照最新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不得越权审批、违规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和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和合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审批权限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凡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洪论证(涉河项目)、水资源论证(需取用水项目)等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违规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以下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相关审批前置要件的办理情况;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业主应当向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审批,项目业主应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积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相关单位应全力予以配合和支持。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须报县规划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涉及建(构)筑物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地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以地勘报告提供的相关参数和结论作为依据。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业主应组织符合要求的审图机构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由审图机构出具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需由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外,还需要由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并签注明确审查意见及审查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依法选择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业主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规划等单位或外聘专家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会审,并签注明确审查意见或出具规范的审查结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根据审查合格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预算,必须加盖公章和编制人员业务专用章。凡未经评审的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不得作为工程预算编制、财政评审及招投标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财政评审制度。凡政府投资10万元人民币(包含)以上工程类项目须送财政部门评审,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一)项目业主应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及时将有关项目资料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项目业主应当将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二)财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技术等手段,根据项目性质分类开发财政评审软件系统,提高财政评审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三)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出具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查意见;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行为,依法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核准手续,严禁将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违规招标。公开招标项目必须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挂网招标。
第二十条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我县范围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人民币以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采购由项目业主按照单位内控制度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公告,按规定依法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骗取中选、违法分包或者转包。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严格手续办理,在基础动工前必须完善所有的施工、报监、报检等手续。严把建设标准、施工、材料质量关,精心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书面批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严禁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隐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要会同行政主管、行业主管、设计、施工、监理、财政等单位履行测绘、摄像、计量等现场核实和签证手续,施工单位方能进行施工覆盖。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准备好自检记录,在48小时内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在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投资概算发生变化的,项目业主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
第二十八条 工程变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项目业主必须严格预算控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一)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变更;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未定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二)工程变更原则
1.对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部分,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要求,因不可抗力因素急需建设的必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新增工程量不予认可。
2.不予变更的情况:一是工程变更增加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增加。二是工程变更取消或减少中标清单工程量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得进行工程量减少。三是工程变更材料与设备品种的,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低于变更材料与设备在投标基准日当地造价信息(市场价)调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的10%(含10%),不予变更。
以上三类不予变更情形,若因抢险救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项目现场客观因素等特殊原因,按变更程序审批。
(三)工程量变更的管理
1.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对工程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在招投标之前,项目业主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集中会审。重点审查有无漏项、错项或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变更的事项。未经会审的设计方案、预算清单不得作为财政评审和招投标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3年内在邻水县境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并推送至“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公开。
2.严格控制原材料单价调整。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严格保存变更资料。项目业主应当将工程变更的所有原始资料保存完整,涉及隐蔽工程的,还应当保存淸晰的影像资料备查。
4.严格工程交底。工程在进场前,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完成交底工作,主要对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比对,若存在漏项、漏量、材质及规格不一致等方面问题,须形成报告按变更审批程序报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一经审批确定,在今后施工中不得再对漏项、漏量、材质及规格不一致等方面提出变更。
(四)职责分工
1.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是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核实工程变更内容及事项,提出书面报告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不予变更情形”提出会商意见。
2.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工程变更的现场踏勘,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及原因,协调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项目变更相关事宜。
3.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实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的内容、规模和投资等,对项目的重大变更进行重新审批。
4.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涉及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5.财政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工程变更控制价、新增工程价款进行审查。
6.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专项稽察和审计监督。
(五)工程变更的报批
工程变更必须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业主对确需变更的事项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单位会商,提出变更方案及变更预算,如实填写《邻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项目审批、财政等部门查勘现场,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签署审核意见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变更审批完成后,财政部门对未实施的变更控制价进行评审,已实施的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直接纳入结算审核,审计机关对变更进行审计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对超过审批投资概算的项目进行重新核定,项目审批部门对超过审批估算总投资10%及以上的项目进行重新审批,纪委监委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变更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工程变更的审批
1.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工程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设计、监理签字确认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1)总金额无增减但工程建设地点变化或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较大的变更,经县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单个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万元)且累计增加或减少总金额在合同金额1%(含1%)以内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单个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5万元)或累计增加或减少总金额在合同金额1%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县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累计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包含)的工程变更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累计50(包含)—100万元人民币(不包含)的工程变更,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
累计100(包含)—200万元人民币(不包含)的工程变更,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核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累计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含)的工程变更或者工程变更造成投资增加额在合同金额10%(含10%)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时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稽察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核查并依纪依规处理。
2.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应当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10%(含10%)以上的,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抢险等急需处理的不可抗力因素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并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等单位现场商定处理方案,立即组织实施,并按上述程序报批。
3.项目业主收到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后,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的工程量,同时将变更工程量清单送财政评审,增加工程量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或经财政评审后按中标价下浮比例后进行结算,并在项目业主单位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安市)公示变更额度、变更规模等相关内容。
(七)工程变更中需提供的资料
项目业主在报送变更评审资料时,需提供《邻水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原件,并附送以下资料:项目业主关于工程变更的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及变更预算金额;工程变更预算及相应电子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变更图及相应电子资料;工程变更新增材料、设备等,项目业主要严格套用定额或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供相应资料;其它相关资料。
(八)从严核定变更工程造价
因工程变更引起中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变更工程单价。
1.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中标工程量清单的单价。
2.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原财政评审时采用的定额和造价信息价(造价信息价没有的按市场价)进行组价后,再按项目中标总价与投标最高限价的比例进行下浮后,作为此变更项目的结算单价。
(九)工程变更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将变更审批资料报项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备案。
(十)工程的施工除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工程建设变更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的除外,项目业主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另行选择施工队伍。
(十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不允许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或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的行为,其中涉嫌违纪违规的,由纪委监委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建设相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单项工程(或合同段)结算,通过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内部审计(无内部审计力量的购买社会服务)、财政部门财政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手续。项目业主应在单项工程结算3个月内提请竣工决(结)算审计,审计机关依法对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投资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项目,项目业主还应根据审计结算结论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县财政局批复。
第三十条 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37号)进行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制度,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查、县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定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按工程进度付款,在合同约定周期内,房屋建筑工程按形象进度和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其他工程按工程计量折算价款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未办理竣工结(决)算审核的,累计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70%。项目经审计后支付余款,同时扣留3%的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因工程变更原因增加的工程款项,必须经审计后支付。项目业主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经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进度表和计量资料。对资料缺失项目,不得办理结算和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若存在工程计量不实或尚需核实、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以“借支”“预支”等形式提前拨付、超进度超拨资金或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款或追回已拨工程款。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凡单项施工合同在1000万元人民币(包含)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在确定施工单位后5日内,须书面函告审计机关安排跟踪审计;同时应当加强对重大变更、隐蔽工程和大额资金拨付等事项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加强竣工决(结)算审计监督,严格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查,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及时完整提供项目审批、勘察设计、财政评审、招投标及合同、工程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审批、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资金使用等资料,单项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价与变更审批控制价之和。审计机关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切实发挥项目稽察的监督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稽察后应及时出具稽察报告,对稽察发现的问题要责成项目业主整改。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项目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严格履职,形成项目监管合力。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三不超”(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的规定,督促设计单位的设计达到规定深度和项目实际要求,概算、预算编制单位要以经评审合格的设计为依据。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实施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对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及与地勘、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对因地勘设计重大缺陷、监理工作不力、施工单位谎报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必须明确违约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县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项目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规定(修订)》(邻府发〔2016〕18号)文件作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模板
2.邻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查表
3.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4.邻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流程图
5.邻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附件1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模板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填报时间: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模板
一、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背景、项目主要内容等)
二、项目实施的相关性(主要说明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项目与部门职能、相关政策及规划、现实需求、是否应该财政资金投入等方面的相关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介绍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以及具体的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绩效目标内容应具体明确、符合项目现实需求及部门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指标和效果指标内容应具体细化、量化,并且要有可衡量的评价标准。同时介绍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所考虑的因素,如何根据需求设定,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具有可考核性和可实现性等)。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主要说明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程序,人、财、物等基础条件保障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对不确定因素和风险的控制措施等)
五、项目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介绍与项目相关的政策、行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性,预期产出及效果的可持续性,组织管理机构、运行机制的可持续性)
六、项目预算(介绍项目的预算构成、预算测算依据和标准、财政支持的范围和方式、财政经费保障渠道和方式等)
七、其他内容(《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通知》中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附件2
邻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查表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签字(盖章) : |
项目总投资(大写): 资金来源(向上争取/县财政投入/单位自筹): |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
县财政局签字: |
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 |
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领导签字: |
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 |
附件3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 年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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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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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产业发展 □ |
民生保障 □ |
基础设施 □ |
行政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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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中长期规划(名称、文号,仅指常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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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名称、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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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分配方式 |
因素法 □ 项目法 □ 据实据效 □ 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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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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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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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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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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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 |
中长期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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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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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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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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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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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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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
中长期目标(20××年—20××+n年) |
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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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
一级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包含数字及文字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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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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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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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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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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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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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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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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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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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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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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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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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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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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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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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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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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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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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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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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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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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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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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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效益 |
经济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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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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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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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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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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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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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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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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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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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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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指标1: |
|
生态效益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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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
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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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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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
指标1: |
|
可持续影响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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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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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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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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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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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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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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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满意度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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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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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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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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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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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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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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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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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邻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流程图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不同意踏勘
同意踏勘
不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累计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
增加额在合同金额10%(含10%)
附件5
邻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编号:
建设单位(盖章) |
|
由于 原因,兹提出工程做下列变更(具体内容见附件),本次(第X次)变更金额 万元,累计变更金额增加 万元,超过合同价 %/累计变更金额减少 万元,低于合同价 %(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和减少投资分开报批),请审批。 附件:1.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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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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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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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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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部门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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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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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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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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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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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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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