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邻水县招商引资管理,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做好项目落地服务,明确项目退出机制,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由县经济合作中心总统筹,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分别为农业、商贸服务、文化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中心、县经济信息化局为工业项目的招商引资牵头单位。
第二章项目引进
第三条信息处理。由县经济合作中心总牵头,各招商引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本领域招商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甄别等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邻水经济发展方向的意向性企业,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指导企业填写《项目投资计划书》。
第四条研判预审。收到投资方的《项目投资计划书》后,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会同项目落户园区(镇)及相关涉及部门对拟招引项目的产业定位、环境影响、经济效益、安全评价等落地可行性因素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拟考察项目清单》。
第五条考察论证。通过预审的项目,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考察工作,了解企业状况、市场前景、投资计划等,对企业项目投资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会同相关单位组织行业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六条协议磋商。对达成初步意向的项目,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会同项目落户园区(镇)及相关涉及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书》,与拟入驻企业进行协议磋商,形成磋商笔录及协议初稿,协议初稿需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第七条项目决策。与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由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经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八条协议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在审定通过后,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签约并做好协议存档(县政府办、牵头单位、县经济合作中心分别存档原件一份),负责督促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镇、村、居(社区)一律不准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第三章项目落地
第九条企业服务。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梳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等行政审批流程,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落户园区(镇)设立项目服务专员,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招商引资牵头单位设立项目联系专员,及时梳理收集招商项目证照办理、规划建设、政策兑现等各方面问题,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提请邻水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条土地供应。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项目落户园区(镇)负责,编制用地计划、加大征拆力度,做好土地供应保障。
第十一条开工建设。招商引资牵头单位、落户园区(镇)协助企业办理建设相关手续,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实施项目建设;水、电、气等要素保障单位做好保障工作。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兑现主体。本办法所述优惠政策为邻水县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及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优惠政策。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作为所辖园区内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牵头单位,园区外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牵头单位,各优惠政策兑现牵头单位分类制定优惠政策具体兑现办法细则。
第十三条政策申请。由招商引资企业依据协议约定及履约情况向优惠政策兑现牵头单位提出优惠政策兑现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政策兑现。优惠政策兑现牵头单位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初审,按季度报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邻水县相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后20个工作日内兑现到位。
已申请政策兑现企业出现投资协议中的违约情形,优惠政策兑现牵头单位应按投资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项目追偿可根据引进企业项目公司所做贡献进行测算,其税收贡献县级留存部分不低于已支付优惠政策额度的,协商解除协议,并不予追偿;其税收贡献县级留存部分低于已支付优惠政策额度的,应依据协议约定追回超额支付优惠政策部分后协商解除协议。对违法违规、涉嫌套取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经认定后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项目监管
第十五条履约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在事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坚持事中管理、事后评价,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对项目开工、竣工时间、投资额、投资强度、投产时间、亩均产出等履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履约情况进行分类管理,视情况对违约企业采取约谈整改、协议退出、强制退出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约谈整改。因招商引资企业自身原因,项目建设进度、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未达到协议约定的,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及项目落户园区(镇)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以《约谈纪要》的形式发至被约谈人。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或项目落户园区(镇)向招商引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限期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进入协商退出或强制退出程序。
第十七条协商退出。遇国家政策原因导致企业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6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与企业进行协商退出,按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并实际缴纳的款项退还土地出让价款,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遇国家政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建设终止、建成后无法投产的,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与企业协商,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期退还土地出让金,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地上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协商补偿。
因引进企业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按时完成建设内容或生产设备与工艺达不到协议约定条件且限期整改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由招商引资牵头单位与企业进行协商退出,按企业原取得土地的价格并实际交付的款项收回项目用地,且不予退还企业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如项目落户地园区(镇)愿意继续利用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通过具有资质公司评估其可利用价值给予招商引资企业补偿,因回购产生的税费由招商引资企业承担,招商引资企业停业或对第三方违约等产生的损失均不在补偿范围内;如项目落户地园区(镇)认为无利用价值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项目落户地园区(镇)书面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项目落户地园区(镇)组织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转让、兼并企业符合邻水县产业规划、产业定位及产业准入等相关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程序实施兼并、转让。
第十八条强制退出。因企业自身原因,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满1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征收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超出约定开工期限满2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按程序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已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项目落户地园区(镇)书面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项目落户地园区(镇)组织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项目落户地园区(镇)认为项目已有建筑可以利用的,亦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鼓励招商人员干事创业、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对在招商引资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按照有关规定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或者符合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1年9月26日印发的《中共邻水县委办公室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邻委办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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