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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22-07-01 16:06 来源:邻水县经济合作中心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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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委办发20227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邻水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邻水县委办公室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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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凡在邻水县境内投资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联合体,新建非资源型工业项目,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市县产业规划布局、安全环保要求,按照与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约定完成建设内容并投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下同)且亩平投资强度150万元以上或年度财政贡献额200万元以上或解决3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适用本政策。

第二条  土地政策。“七通一平”(“七通”即通电、燃气、道路、给水、排水、排污、通讯,“一平”即按照园区场平设计要求平整)的工业用地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邻水等级)标准作为起始价挂牌出让,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

第三条  奖励政策。新建企业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约定的建设内容并投产,自建成投产次月起,2年内年度亩平财政贡献额(拉通计算)达到10万元—15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按3万元/亩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亩平财政贡献额(拉通计算)15万元及以上,按6万元/亩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建企业年度财政贡献额达到200万元且年度亩平财政贡献额达到10万元的,自建成投产次月起,参照其当年度对邻水县财政贡献额,按以下比例安排资金予以奖励:第12年按100%奖励给企业;第35年按50%奖励给企业;610年,年度亩平财政贡献额达到10万元—15万元的,按15%奖励给企业,15万元—20万元的,按20%奖励给企业,20万元以上的,按25%奖励给企业。自企业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日起3年内可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按当年参保人数50/人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厂房补贴。鼓励修建多层厂房。对按约定完成建设内容的企业,容积率达到1.01.5(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第二层厂房按10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按150/㎡给予一次性奖励;容积率达到1.52.0,第二层厂房按20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按300/给予一次性奖励;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的,第二层厂房按30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三层及以上厂房按40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交通补贴。对工作1年以上、户籍在广安市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员工,按户籍所在地每年分类补贴一次往返交通费(实名制票据)。其中,户籍在广安市外省内、重庆市境内,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户籍在其他省(市、自治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外籍人士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  物流补贴。新建企业从县外搬迁至签约项目所在地的生产设备,经核实后,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10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运输原材料和产品产生物流费用,且年度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的,按照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的9%给予补贴,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第七条  要素补贴。新建企业建设水电气高压分支箱后的供电装置(含变压器及配电装置,不含线缆、安装等费用)、供水主管网接口及以外的供水装置(含设备、材料费用,不含安装费用)、供气主管网接口及以外的供气装置(含设备、材料费用,不含安装费用),按新购设备、材料实际购买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设备补贴。新建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之前购买的生产性新设备,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正常使用2年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在投产前从县外整体搬迁至签约项目所在地,按会计折旧法计算,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正常使用2年后,按2%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年度购置设备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认定为国内或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的,按省财政奖励的50%再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融资补贴。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且在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对用于该项目建设或设备购买的贷款资金,按年初(12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补助,时限两年,贴息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租金补贴。租用园区内厂房的企业,自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之日起,年度财政贡献额达到200/㎡的,按当年度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年度财政贡献额达到400/㎡的,按当年度实际租金的100%给予补贴,期限3年。

第十一条  装修补贴。对自行装修无尘车间的企业,按实际装修建筑面积为准,以2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发展奖励。

(一)支持人才引进。对工资年薪金所得2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战略新兴企业不超过10%),按工资薪金对邻水县年度财政贡献额100%给予奖励。

(二)支持做大规模。对首次培育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10亿元—3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三)支持高新技术。对首次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支持科技创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应科研技术中心或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企业,分别给予12000/件、2500/件、1500/件的一次性资助(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参照执行)。

(五)支持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获得天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每主导(参与)制定并发布一项国家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30)万元、5010)万元。

(六)支持上市发展。对以邻水注册企业为主体上市的企业,首次成功在国内主板上市融资的,补助1000万元;首次成功在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融资的,补助500万元;首次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补助100万元。

第十三条  规费政策。对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企业,入驻县城区的(含广安高新区)、入驻县城区外的分别按35/平方米、30/平方米一次性奖励,用于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特殊政策。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上市公司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或投产次年起年财政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主导产业的重大工业项目,或经邻水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殊优惠政策条款满足上述条件后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  服务承诺。没有法定依据或未经依法批准,县内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政策兑现。本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非园区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初审,按季度报县对外开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我县相关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决策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兑现到位。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邻水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政策解释。本政策由中共邻水县委、邻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经济合作中心承担,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邻委办发202010号文件自动失效已签约的项目按照签约之时的政策执行。


2022新版《邻水县工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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