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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6 10:38   来源: 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字体:

(该文件已于2024年4月16日失效)

邻府发〔202212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邻水县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5

邻水县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邻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邻水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负责所辖(管)区域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四条  经规委会审议通过或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实施调整的,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并具备以下客观条件之一,方可调整:

(一)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建设标准、规范及政策等发生变化的;

(二)规划设计条件已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调整的;

(三)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

(四)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五)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优化的。

第五条  以下情形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予调整:

(一)规划设计条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的,如: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设用地兼容比例等强制性内容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

(二)不符合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标准、规范及政策强制性要求的;

(三)调整内容会对已建部分或周边住户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调整造成人居环境、城市景观效果降低的;

(五)拟调整内容已实施或被依法查处的。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原则上需由原设计单位设计,特殊情况可在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由其他具有相应(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三章  调整分类

第七条  方案调整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调整和重大调整。

第八条  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涉及以下内容的属于一般调整:

(一)总平面局部调整,包括:围墙、建筑出入口等调整;

(二)配套设施调整,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全民健身活动场所、物业管理用房、业主议事活动用房、门卫室、停车位、小区内部公厕、垃圾收集站、变电箱、消防控制室等配套设施位置及规模调整;

(三)交通组织及景观调整,包括:小区内部道路路幅、标高、线形走向调整,小区车行、人行出入口位置调整,绿地、小品位置及形状调整;

(四)建筑单体调整,包括:建筑尺寸、室内布置(户型隔墙、电梯楼梯、门窗开口)等调整;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

第九条  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涉及以下内容的属于重大调整:

(一)建设项目内建筑正负零及场地标高调整。

(二)建筑平面布局调整、层数调整;

(三)地下空间规模调整;

(四)建筑性质调整;

(五)建设项目重要节点及建筑外立面调整,包括:大门、建筑屋顶、外立面、外装材料、建筑色彩以及亮化工程等调整;

(六)建设项目根据出让或划拨条件要求配套建设的社区用房、幼儿园、农贸市场(超市)、对外开放的公厕等;

(七)规划管理机构认为属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调整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申请书,说明调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三)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批复;

(四)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须针对调整部分进行前后对比说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进行重大调整,还需提供其附件、附图,修改方案的论证报告或专家咨询(评审)意见,相关规划及政策文件等。

第十一条  一般调整由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构内审,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的技术审查会审定,由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构审批;技术审查会认为需报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的,应按程序报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重大调整由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构内审,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的技术审查会审查论证通过后,报规委会全体委员会审议,由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规划管理机构、辖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进行公示公布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解读链接:《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