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2-10 11:43 来源: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大 中 小】
(该文件已于2024年2月10日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广安高新区、川渝合作高滩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邻水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十九届邻水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邻水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管理,规范控规的优化与完善,增强规划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邻水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控规动态维护,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动态维护是指不涉及控规的功能定位、规划结构和控制原则,不影响控规整体控制意图,对已批准实施的控规成果管理单元整体或局部地块进行调整、深化和完善。
第四条 控规动态维护分为管理单元控规维护和局部地块控规维护两类。管理单元控规维护是对原控规管理单元的整体调整、修改,局部地块控规维护是对控规局部地块的调整与深化完善。
第五条 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已经确定的上位规划、其他相关规划以及城市建设需要等要求,组织开展动态维护。
第六条 进入规划许可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或需要优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的,由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本规定对控规进行动态维护。
(一)上位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已经调整,需要对控规内容进行维护;
(二)经专家论证认定,属于规划编制偏差需对相关控规内容进行更正的;
(三)根据土地权属需调整用地边界,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位置在同一街区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增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的;
(六)对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或线位微调及对相关地块规划指标进行对应调整,整个街区内总建筑面积不增加,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在同一街区开发强度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街区内部居住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进行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调整的(居住用地容积率调增的除外);
(八)土地出让前,改变地块规划条件,且改变后仍能符合《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及相关规划要求的;
(九)重点公建项目、招商引资、安置区、工业项目、城乡配套设施等生产性、公益性项目实施需要对控规进行维护的;
(十)其他经审议需对控规进行动态维护的情形。
第七条 控规动态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力要求;
(二)局部地块规划条件的变更不得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
(三)维护内容保持总量平衡,且系统完整性不受影响;
(四)生态保护和提升城市品质要求;
(五)不得侵犯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第八条 需要对控规进行动态维护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及受理
需对控规进行动态维护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管委会或主管部门意见,报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符合控规动态维护要求的,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控规维护申请,通知申请单位开展控规动态维护工作。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控规动态维护要求的,按程序开展动态维护工作。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方案
申请人或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控规动态维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维护方案。
(三)审查及征求意见
控规动态维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维护方案提交县规委会审议。同时,对控规动态维护方案进行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四)审批及公布
县规委会审议通过且公告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准实施。在提交县政府审定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提交审批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批准实施的控规动态维护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发送与入库存档
控规维护方案审批完成后,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将控规动态维护正式成果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并组织控规动态维护正式成果的入库存档。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对归档材料进行验收,并登记造册,及时将控规动态维护成果录入到规划成果数据库。
(六)备案
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每年12月份完成控规动态维护情况汇总整理,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控规动态维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阐明控规维护的原因和依据,分析控规维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明确维护内容所涉及的范围及所属的控规编制单元;
(三)分析现状、保留山体、土地利用、道路交通、人口构成、设施配套和生态环境景观等情况;
(四)明确具体维护内容和相关联的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上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对申请维护内容的控制原则、要求及相关强制性和指导性内容;
(五)提出控规动态维护方案;
(六)分析控规维护对原控规控制意图和现状发展情况的影响程度;进行经济测算,对控规维护所产生的投入、产出资金的变化进行测算和平衡;
(七)研究控规维护对相邻区域、相关联的经济技术指标、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影响程度及解决方式;
(八)校核维护后的控规对原控规控制意图、功能定位、规划目标、控制指标、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的执行与调整情况;对城市设计的重点区段,应作意向性的形体规划;维护范围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保护等内容的,应严格落实保护要求;
(九)各类专规汇集于控规“一张图”等情况;
(十)对控规动态维护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控规动态维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果要求:
控规动态维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果分为研究报告、图纸、附件和相关电子文件。
(一)研究报告应包括现状分析、维护原因和依据、相关规划和要求、维护方案、维护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图纸应包括区位图、现状图、原控规图、控规维护图、相关分析图、地块划分编号图、控规维护图则、一张图等相关图纸;
(三)附件主要包括基础资料汇编、控规动态维护申请表及相关文件等;
(四)电子文件应包括控规动态维护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附件等所有文件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