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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3-03-09 16:56 来源:县民政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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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广市民〔2022〕6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规程,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职责分工

1.县民政局: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和全县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

2.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各镇应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镇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社会救助工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分管教育、医疗、住建、应急、就业、农业、信访的领导及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县民政局备案),根据救助类型每月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审议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事项,遇“急难险重”情况,可以先申报,后补议。

3.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为低保申请存在困难的家庭代其申请低保,协助镇人民政府调查、动态管理信息申报及评议等方面工作。

二、保障对象

4.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凡我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申请并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

5.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慢性病或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或普通高中学校就学等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较大,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扣除刚性支出费用后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

(2)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4)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以及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纳入低保,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主要以县卫健或医保部门认定的为准)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25%,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25%÷赡(抚、扶)养人数。

三、申请受理

7.申请。镇人民政府为低保申请受理机关,申请低保以家庭(符合第6条情形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林地)确权证、收入情况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申请人存在书写困难的,镇、村(居)干部应提供帮助。外出务工、灵活就业收入情况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无法提供的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在计算就业收入时要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各镇应建立健全受理机制,镇人民政府应明确受理部门(原则上由各镇民政所)和经办人员,确保受理及时高效便民。各镇应开通网上申请受理渠道,受理通过互联网提出的申请,同时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在便民服务中心公示),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8.受理。各镇低保受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也可以容缺受理,调查补齐。各镇要建立低保申请受理工作台账(见附件3)。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严禁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低保审核确认无关的资料,涉及个人隐私的要严格保密。各镇低保申请受理部门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制度,各镇应单独登记存档备查。

9.建立主动发现救助困难群众机制。镇、村(居)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镇党委政府、村(居)两委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确保应保尽保,严防漏保失帮。

四、审核确认

10.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各镇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两委协助下,启动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建立“收入+支出+财产”的多维度家庭经济状况核实机制。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或捺印)确认。对经过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各镇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复查。

11.镇初审。各镇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召开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见附件4),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镇应当将每户(人)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公示图片、初审意见(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也可通过系统实行网上报送),并将初审意见批量汇总以镇人民政府名义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党政网报送县民政局(见附件5)。公示有异议的,各镇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开展民主评议,但不得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是否纳入低保的唯一依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各镇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公示图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12.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各镇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审核确认意见以局行政会议或分级审签方式提出。分级审签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经办人员初核,股室负责人复核,分管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审核确认意见以正式公文形式批复各镇,以批复时间的次月生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各镇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的低保人员名单、保障金额,各镇应在其村(居)公示栏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核各镇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申请,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入户调查。

五、资金发放

13.低保金额确定。低保金额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我县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少于3档,各档计发标准应当与家庭困难程度相符合,严禁实行平均发放。各镇应结合实际确定低保金额核发方式,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但对同一申请家庭只能采取其中一种方式。采取分档方式发放的,要结合我县低保标准制定每一档的发放金额,并随我县低保标准的变化而调整,方式确定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在全面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10%增发低保金。

14.低保金发放方式。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社会保障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快捷。纳入或者退出低保的,自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或者停发低保金。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下月停发低保金,并同时清退死亡低保对象,各镇要建立健全低保对象死亡“当月申报次月取消”核查机制,严禁死亡人员享受低保。镇或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社会保障卡,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民政局救助股备案。

六、日常管理

15.建立低保对象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各镇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各镇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局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决定停发低保金的要同时清退低保对象(有明确渐退期的,在渐退期结束后停发),各镇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16.建立低保对象主动报告制度。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低保办理部门。低保对象在受理地外连续居住超过半年的,应当每季末主动向受理地镇政府报告现居住地、联系方式、生活状况、经济状况,对行动不便、精神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正常报告的低保家庭,村(居)应主动定期登记。对无故不报告或超过半年无法联系的低保对象,由各镇向县民政局申报停发低保金。

17.建立定期清理核查制度。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复核一次。根据清理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保留或取消低保。

18.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民政局和各镇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

七、监督管理

19.各镇要健全完善低保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及时逐一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20.对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信息核对障碍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21.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收缴骗取的低保金,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

22.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广市民〔2022〕62号)执行。

附件: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邻水县民政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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