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
(3)低收入家庭人员: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
(5)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40%的农村人员;
(6)涉核涉战等部分军队退役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收入家庭人员:(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3)城镇常住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票据;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6)涉核涉战等部分军队退役的下岗失业人员: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接到申请后,核实相关情况,对初审合格的人员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签署核实意见,同时附公示图片,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复核。对有异议的,再次核查相关情况,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本人说明并退回申请及证明材料;经核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再次进行公示。
2.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收到材料后,应进行复核,复核后在《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信息系统中注明公示、复核情况,报县就业局审核。
3.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材料后,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档中盖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将认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出具书面意见返还乡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四、办理时限
工作日即时受理
五、办理地点
户籍地或常住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六、咨询电话:0826-322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