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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5-19 16:14 来源: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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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企业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

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涉及传销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直销企业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对相关市场主体合同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涉网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条

入网经营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

专利违法行为的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工业产品质量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三十六条、第三十九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

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安全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

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

餐饮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生产、销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生产、销售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

计量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

对制定、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对制定、实施标准的市场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

对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第二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按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零售药店、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化妆品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

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

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水电气经营主体、医疗机构、药店等市场经营主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对盐业市场的监督检查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涉盐生产经营

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

对向未成年人

售酒的专项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长江禁捕专项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水产品经营者和餐饮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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