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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小课堂】生育保险政策

2025-05-13 10:16 来源:邻水医保中心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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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参加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其中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两类人员”

二、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同一缴费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在职职工所需费用由单位缴纳;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缴费比例均为0.5%。

三、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待遇。

四、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1)单位参保职工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其发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据实结算。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待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在职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2)“两类人员”生育医疗费享受条件同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享受条件如下:“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含)以上,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原则上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
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两类人员”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含)的,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五、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据实报销,具体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六、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职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据实报销,具体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七、生育津贴是如何计算的?

答:(1)在职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元)×12(月)÷365(天)×产假天数。

(2)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照“两类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两类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元)×12(月)÷365(天)×产假天数。

(3)产假天数的认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晚婚、晚育在生育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难产的,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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