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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5-09-11 15:29 来源: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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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府征补告〔2025〕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邻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邻水2025年第1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邻水县城南镇高坪村5组,新安村15组;鼎屏镇东北村2567组,红石社区6组,仁和村8组,石坝村2346组和集体,同心村1组,五岔村1259101417组;丰禾镇复兴村1组;柑子镇印盒社区2组;合流镇大桥社区2组;石滓镇大步口村1共计征收集体土地17.1589公顷,其中,农用地14.0555公顷、建设用地3.103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征地面积详见《邻水2025年第1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目的

该批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法定情形第(二)、(三)项规定,属于交通类建设活动和卫生、体育、市政公用类建设活动

三、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邻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城南镇高坪村、新安村;鼎屏镇东北村、红石社区、仁和村、石坝村、同心村、五岔村;丰禾镇复兴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4300/亩;柑子镇印盒社区、合流镇大桥社区、石滓镇大步口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3500/亩。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0.5倍执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执行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安置对象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确定。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安置。拟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拟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或实行还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相关标准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执行

五、其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5年9月1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布30日,期限为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11日,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和村(社区)、村民小组张贴,并在邻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基层政务公开专栏(网址:https://www.scls.gov.cn/lsxrmzf/c121683/pc/list.html)上公告。公告期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可向土地征收部门(邻水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原途径公告十日。土地征收部门:邻水县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826-3379176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本公告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各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办理的,将按土地现状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本公告期满,将由邻水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邻水2025年第1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25910

附件

邻水县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社区)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农用地

邻水

城南

高坪

5

0.3117

0.2798

0.2215

0.0120

0.0086

 

0.0377

0.0319

 

新安

1

0.3209

0.2661

0.2188

 

0.0078

 

0.0395

0.0548

 

5

0.1600

0.1600

0.1350

 

 

 

0.0250

 

 

鼎屏

东北

2

0.2709

0.2250

0.1029

 

0.1020

 

0.0201

0.0459

 

5

0.3155

0.1920

0.1694

 

 

 

0.0226

0.1235

 

6

3.0116

2.2831

1.8987

 

0.0578

 

0.3266

0.7285

 

7

0.1927

0.1311

0.1169

 

 

 

0.0142

0.0616

 

红石

6

0.4548

0.4365

0.3031

0.0725

0.0123

 

0.0486

0.0183

 

仁和

8

2.6391

2.5651

0.4790

1.6842

0.3137

 

0.0882

0.0740

 

石坝

2

0.3742

0.3629

0.2343

0.0327

0.0423

 

0.0536

0.0113

 

3

1.1849

1.1493

0.7981

0.0632

0.0994

 

0.1886

0.0356

 

4

0.6400

0.6030

0.4942

 

 

 

0.1088

0.0370

 

6

1.1459

1.0523

0.8975

0.0426 

0.0027

 

0.1095

0.0936

 

集体

0.1697

0.1540

0.1201

0.0164

 

 

0.0175

0.0157

 

同心

1

0.2592

0.1767

0.1483

 

 

 

0.0284

0.0825

 

五岔

1

0.5131

0.1728

0.1343

0.0169

 

 

0.0216

0.3403

 

2

0.9648

0.6796

0.4091

0.0264 

0.0924

 

0.1517

0.2852

 

5

0.1094

0.0936

 

0.0458 

 

 

0.0478

0.0158

 

9

0.3612

0.3327

0.1812

 

 

 

0.1515

0.0285

 

10

0.9635

0.1359

0.0926

 

0.0251

 

0.0182

0.8276

 

14

0.6769

0.6610

0.3457

 

0.1105

 

0.2048

0.0159

 

17

0.4976

0.4378

0.2131

 

0.1743

 

0.0504

0.0598

 

丰禾

复兴

1

0.2395

0.1234

0.0985

 

 

 

0.0249

0.1161

 

柑子

印盒

2

0.2907

0.2907

0.2593

 

 

 

0.0314

 

 

合流

大桥

2

0.0215

0.0215

0.0186

 

 

 

0.0029

 

 

石滓

大步口

1

1.0696

1.0696

0.5949

0.2603

 

 

0.2144

 

 

  

17.1589

14.0555

8.6851

2.2730 

1.0489

 

2.0485

3.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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