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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5-07-15 16:28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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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2025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邻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邻水县2025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邻水县高滩镇马鹿村2、3组。共计征收集体土地5.7485公顷,其中,农用地4.5349公顷、建设用地1.213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征地范围、面积详见《邻水县2025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二、征收土地目的

该批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公共设施类建设活动,随着新区人口规模扩大和产业集聚加速,现有污水处理能力已无法匹配快速增长的需求,为了满足新区产业发展、环保合规及生态安全需求,实施高竹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可以完善新区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保护城市环境,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因此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邻水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高滩镇马鹿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4300元/亩。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0.5倍执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规〔2024〕1号)执行。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安置对象按照《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确定。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安置。拟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拟采用货币安置。货币安置相关标准按《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标准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一)安置对象的认定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广安府规〔2024〕1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期限为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8月15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可向土地征收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征收部门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土地征收部门:邻水县人民政府,咨询电话:0826-3238388。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邻水县高滩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四)本公告期满,将由邻水县人民政府委托邻水县高滩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 ,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本公告采取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张贴,并在邻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邻水县2025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5日

 

附件

 

 

 

 

 

 

 

 

 

 

 

邻水县2025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草地

其他农用地

 

 

邻水县

高滩镇

马鹿村

2组

5.5735

4.3599

2.588

 

1.4941

 

0.2778

1.2136 

 

邻水县

高滩镇

马鹿村

3组

0.175

0.175

0.1569

 

 

 

0.0181

 

 

集体土地小计

5.7485

4.5349

2.7449

 

1.4941

 

0.2959

1.2136

 

国有土地小计

 

 

 

 

 

 

 

 

 

合计

5.7485

4.5349

2.7449

 

1.4941

 

0.2959

1.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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