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邻水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邻府土〔2024〕8号)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邻水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264号)同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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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其 他 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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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 |
鼎屏 |
牌坊 |
17 |
0.6646 |
0.6646 |
0.4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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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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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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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0.6646 |
0.6646 |
0.4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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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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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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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本批次征收集体农用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文件规定,即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区片44300元/亩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区片标准的0.5倍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批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青和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规定标准补偿。
三、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方式
本批次征收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后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养老保障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或自愿申请货币安置的人员,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同时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地址:鼎屏镇古邻大道挞子丘锦云大厦10楼1004室,联系电话:0826—337917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将以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所在镇、村、组现场调查结果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等资料,作为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登记的依据。
特此公告。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