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县于2024年3月29日在政府网站公示了邻水县2024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取得批复后,报批范围内存在不符合规划的用地,对原报批范围进行了缩减,根据对邻水县2024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调整,对调整后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重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次拟征收邻水县高滩镇石马河村2组、8组、11组、12组集体土地(详见附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土地现状:拟征收集体土地33.3845公顷。其中:农用地30.8776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18.1193公顷、园地2.4434公顷、林地7.5687公顷、其他农用地2.7462公顷),建设用地2.5069公顷。
三、征收补偿标准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即综合地价一区片44300元/亩(二区片43500元/亩)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区片(二区片)的0.5倍标准执行。
2.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2.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邻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听证。
3.公告时间: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特此公告。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