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府启安〔2024〕第14号
为推进邻水县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邻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涉及镇和有关部门,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邻水县2024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邻水县高滩镇石马河村2组、8组、11组、12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6.0268公顷。其中:农用地33.1994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19.3094公顷、园地2.4091公顷、林地8.4415公顷、其他农用地3.0394公顷),建设用地2.8274公顷。具体征地范围、面积详见下表(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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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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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组 |
|
合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
高滩镇 |
石马河 |
2组 |
8.3287 |
8.0167 |
3.8916 |
0.7015 |
2.5824 |
0.8412 |
0.3120 |
|
8组 |
0.2910 |
0.2837 |
0.1602 |
|
0.0108 |
0.1127 |
0.0073 |
|
||
11组 |
23.9373 |
21.9419 |
13.4056 |
1.4551 |
5.2315 |
1.8497 |
1.9954 |
|
||
12组 |
3.4698 |
2.9571 |
1.8520 |
0.2525 |
0.6168 |
0.2358 |
0.5127 |
|
||
合计 |
36.0268 |
33.1994 |
19.3094 |
2.4091 |
8.4415 |
3.0394 |
2.8274 |
0 |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批次土地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于由邻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川渝高竹新区工业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即综合地价一区片44300元/亩(二区片43500元/亩)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区片(二区片)的0.5倍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批次拟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号)规定标准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批次拟征收土地经批准后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或货币安置。对符合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对不符合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同时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二)住房安置。本批次拟征收土地经批准后涉及房屋拆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基本住房安置方式。
五、其他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实施单位。被征地所在镇为拟征收土地实施单位。
(二)自《邻水县2024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邻府启征〔2024〕第13号)发布之日起,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政策。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中的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由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咨询电话:0826—3238388)。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拟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办理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五)本公告期满,将由拟征收土地实施单位按照本公告中的方案内容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