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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2023-06-28 17:35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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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2.申请材料:临时平衡供水调度计划书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工程施工项目、设备维修计划;停止供水申请表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措施停止供水后保障用户用水的补救措施方案用户通知方案

3.申请流程: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地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熙源路37号行政审批局1号大厅综合窗口

窗口电话:0826-3225149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4.法定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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