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法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申请材料
1.《四川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施工许可证申报系统上填报打印);
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一式四份;
3. 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 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规划执行情况确认文件复印件1份;
5.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6.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公安消防大队办理);
7. 建设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表原件1份;
8. 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原件1份;
9.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1份;
10.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原件1份;
11.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原件1份;
12.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1份;
13.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14. 质安站出具的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1份;
15. 城建档案部门验收审核意见书原件1份;
16. 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无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证明原件各1份;(法院裁定或情况说明)
17. 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1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需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8. 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及分户验收表》原件各1份;
19. 城建部门出具的基础设施验收意见表原件1份;
20. 环保部门(前期备案)、人防办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原件各1份;
2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中确定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原件1份;
22.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
23. 人防费、配套费缴纳证明。
24. 物业用房移交手续、大修基金缴纳证明。
25.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理竣工验收前)。
注:申报时同时提交以上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审原件收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加注“复印属实”字样。
五、办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