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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须知

2024-08-23 10:02 来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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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发给《质量监督报告》。

三、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注:2、3、4、5、6、7、8、9项资料收原件,要求必须亲笔签字加盖鲜章,所有签字人员和永久性标牌人员必须一致。)

(一)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盖鲜章签字);

(二)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

(三)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四)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五)主体结构工程验收报告;

(六)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0号)

(七)钢结构、幕墙、节能、防雷等专项工程验收合格;

(八)五方责任主体质量报告或质量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九)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十)住宅分户验收单元汇总表;(住宅工程)

(十一)邻水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廉洁自律情况反馈意见书;

(十二)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载明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钢筋供应企业等单位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在建筑物上位置相片(尺寸A4照片,近远景各一张)。(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文件、川建质安发【2023162号

标牌规格尺寸:长800 mm×宽600mm;字号字体:正文不大于100号楷体;标牌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字;位置:房屋建筑标牌应嵌入建筑物正立面外墙,距离室外地面高1.5米处,距墙角不得小于1米明显处;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入口一侧,市政工程应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位置。

四、办理时限:资料收集齐全,现场当面办理。

五、收费依据:不收费。

六、联系方式:0826-323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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