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一、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类项目
二、牵头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三、参与部门
发改、水务、国安、文广旅、交通运输部门
四、事项名称
(一)发改部门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节能审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省级部门审批);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省级部门审批);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三)水务部门
1.取水许可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四)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五)文广旅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仅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2.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对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仅限建设与航道有关的跨河、拦河、临河、穿越等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七)其它
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和房屋建筑类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其余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发改部门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订);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第三条;
(4)《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五十二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5)《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规〔2017〕7号);
(6)《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9〕5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省级部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省级部门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2)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二条;
(3)《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水务部门
1.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主席令第74号)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第二十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24号)第八条。
(四)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1)《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2)(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六十六项;
(3)《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第二、五、六、八条;
(4)《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第三条。
(五)文广旅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七条、十八条。
(六)交通运输部门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仅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1)《港口法》第十三条;
(2)《<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2.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对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仅限建设与航道有关的跨河、拦河、临河、穿越等工程)
(1)《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2)《四川省航道条例》二十三条;
(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六、申请条件
(一)发改部门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4)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4)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
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3)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且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4)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节能审查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3)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项目。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备案类)需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项目,实行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同时办结。不同层级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初始审查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其中一项需上报审查的,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另一项的办理情况。
仅需单独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项目,可以单独申报、单独办理,并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1)完成了土地征收,达到了“净地”条件;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已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
(4)已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土地用途;
(6)完成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省级部门审批)
详见省自然资源厅要求。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省级部门审批)
(1)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3)永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3)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界限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II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其他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余由县级(含扩权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市(州)以上所属的国有林场(所、站)、其他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国有林木采伐;
(2)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木采伐;
(3)天然林、防护林、非国有的特种用途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4)5公顷以上的受灾(含病害、火灾、自然灾害)林木采伐;
(5)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含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占用征收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
(三)水务部门
1.取水许可审批
在邻水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需要占用省属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2)有相关专家评估意见及结论。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项目。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款第一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1)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范围且申请材料和相关证件真实、齐备、规范;
(2)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范围的或申请材料和相关证件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五)文广旅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2)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许可);
(3)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大型基本建设前期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审批);
(4)文物埋藏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原文物埋藏区域内基本建设前期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审批)。
(六)交通运输部门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仅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1)已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2)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和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对航道通航影响评价(仅限建设与航道有关的跨河、拦河、临河、穿越等工程)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七、申报材料
(一)发改部门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项目建议书;
(2)申请单位关于审批拟建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文件。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申请单位关于审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2)由乙级以上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6)节能审查意见(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项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8)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移民安置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9)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10)项目安全风险审核意见。
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申请单位关于审批拟建项目的申请文件;
(2)由具备相应资质工程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书。
4.节能审查
(1)项目许可文件(政府投资包括:①建议书的批复;②可研报告的批复;③初步设计的批复。社会投资包括:①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表、②项目核准的批复、③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表);
(2)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及项目节能报告;
(3)基本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概况。②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③能耗状况分析。④能耗指标分析。⑤项目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4)节能评估报告(或意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②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⑤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⑥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⑦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提供的);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含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规划红线图;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营业执照;
(6)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原件)。
(3)县(市、区、园区)初审意见(原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研报告的项目提供,装订成套。
(5)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备案文件等。
(6)选址论证报告。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并提供经论证后专家评审的意见。(与7、8、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7)节地评价报告。需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应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节地评价论证意见。(与6、8、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8)踏勘论证报告。需开展踏勘论证的项目应编制报告,并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踏勘论证意见。(与6、7、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需开展踏勘论证的项目,应通过有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踏勘论证,并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9)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需编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与6、7、8合并编制一个报告),并开展论证。通过论证后取得专家论证意见、省政府出具该项目对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的函。装订成套。
(10)关于自然保护地的说明材料。占用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省级林草部门同意占用的意见函,关于自然保护区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的说明材料,即省林草局或出具初审意见的自然资源部门同级林草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关于项目用地范围套合自然保护地的说明(详见附件参考文本)。
(11)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件。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按现行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的规划指标落实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按现行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的土地用途调整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12)项目用地红线坐标数据。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拐点坐标。
(13)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纸。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相关图件;涉及规划选址的,项目若符合法定城乡规划,属地规划主管部门须附法定规划有关图纸,并标注位置和加盖规划主管部门公章;规划批复:提供所依据规划的法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14)选址意见书附图。**项目选址(选线)位置图A3/A4图纸2张,其中1张盖编制单位公章。需开展城乡规划影响论证的建设项目,论证通过后应在盖章图纸空白处注明“该项目选址(选线)位置图符合专家评审会要求”。
(15)光盘。所有材料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包括申请、预审初审意见、论证会专家意见等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1)项目立项文件;
(2)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4)同意划拨相关会议纪要或者领导批示;
(5)经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地形图。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省级部门审批)
详见省自然资源厅要求。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省级部门审批)
(1)使用林地审批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
(7)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
(8)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使用林地审批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6)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
(8)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
(9)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
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2)林权证明文件;
(3)成片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转报申请。
(三)水务部门
1.取水许可审批
(1)取水验收报告;
(2)取水许可证申领表。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人证明;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告;
(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申请表;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
(3)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
(5)项目立项文件。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申请文件(新办);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四)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选址审查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
(4)申请人、企业法人代表及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2000地形图或者1:500总平面图;
(6)发改委、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批文。
(五)文广旅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关于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书1份;
(2)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材料1份;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4)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1份;
(5)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1份;
(6)建设单位申请书1份;
(7)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1份;
(8)建设工程评估报告1份;
(9)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1份;
(10)县级文化部门的意见1份。
(六)交通运输部门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仅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PDF或JPC格式电子档1份); (2)港口工可报告(复印件1份,PDF或JPC格式电子档1份)。
2.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对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仅限建设与航道有关的跨河、拦河、临河、穿越等工程)
(1)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批申请(原件1份,PDF或JPC格式电子档1份);
(2)涉及规划调整或者迁移的承诺或协议(复印件1份,PDF或JPC格式电子档1份);
(3)航评报告(原件1份,PDF或JPC格式电子档1份)。
八、办事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进行网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及相关纸质材料。
2.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
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批准
由阶段内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核发
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可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领取,或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免费邮寄送达申请人。
九、核发材料
1. 立项部门核准文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仅限划拨土地)。
十、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阶段时限不含报市政府批准、规委会、招投标、中介服
务、申请人修改文本及公示的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邻水县熙源路37号(邻水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受理窗口)
十二、联系电话
0826—3236719
十三、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邻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办事指南(2022年版)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一、适用项目
一般社会投资项目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带方案出让土地社会投资项目
一般工业建设项目
二、牵头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三、参与部门
发改、水务、国安、文广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
四、事项名称
(一)发改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2.节能审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省级部门审批);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省级部门审批);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三)水务部门
1.取水许可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四)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五)文广旅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仅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2.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对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仅限建设与航道有关的跨河、拦河、临河、穿越等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发改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
3.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订);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第三条;
(4)《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2017〕170号)。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5)《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国土资规〔2017〕7号);
(6)《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19〕5号)。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省级部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省级部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2)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二条;
(3)《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三)水务部门
1.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主席令第74号)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第二十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24号)第八条。
(四)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1) 《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六十六项;
(3)《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第二、五、六、八、九、十一条;
(4)《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第三条。
(五)文广旅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七条、十八条。
(六)交通运输部门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仅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1)《港口法》第十三条;
(2)《<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2.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对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仅限建设与航道有关的跨河、拦河、临河、穿越等工程)
(1)《航道法》第二十八条;
(2)《四川省航道条例》二十三条;
(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六、申请条件
(一)发改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2)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3)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
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3.节能审查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3)城市、镇规划区内原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项目。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备案类)需同时办理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项目,实行一次申请、合并办理、同时办结。不同层级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初始审查阶段合并受理和办理。其中一项需上报审查的,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另一项的办理情况。
仅需单独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项目,可以单独申报、单独办理,并在报告和初审意见中说明。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1)完成了土地征收,达到了“净地”条件;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3)已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
(4)已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土地用途;
(6)完成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省级部门审批)
详见省自然资源厅要求。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省级部门审批)
(1)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3)永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3)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界限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II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其他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余由县级(含扩权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市(州)以上所属的国有林场(所、站)、其他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国有林木采伐;
(2)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木采伐;
(3)天然林、防护林、非国有的特种用途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4)5公顷以上的受灾(含病害、火灾、自然灾害)林木采伐;
(5)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含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占用征收集体林地0.67公顷以上的林木采伐。
(三)水务部门
1.取水许可审批
在邻水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需要占用省属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2)有相关专家评估意见及结论。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项目。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款第一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1)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范围且申请材料和相关证件真实、齐备、规范;
(2)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范围的或申请材料和相关证件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五)文广旅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2)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许可);
(3)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大型基本建设前期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审批);
(4)文物埋藏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原文物埋藏区域内基本建设前期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审批)。
(六)交通运输部门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仅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1)已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2)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和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对航道通航影响评价(仅限建设与航道有
关的跨河、拦河、临河、穿越等工程)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七、申报材料
(一)发改部门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
(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备注:仅适用以划拨方式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海)预审意见(备注:自然资
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海)预审的情形除外);
(4)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备注:仅适用于重大项目);
(5)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备注:仅适用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的项目);
(6)项目单位、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
证书;
(2)法定代表人份证;
(3)经办人身份证。
3.节能审查
(1)项目许可文件(政府投资包括:①建议书的批复;②可研报告的批复;③初步设计的批复。社会投资包括:①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表;②项目核准的批复;③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备案表);
(2)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及项目节能报告;
(3)基本建设项目节能报告,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概况;②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③能耗状况分析;④能耗指标分析;⑤项目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4)节能评估报告(或意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②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③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民用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等;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⑤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⑥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⑦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提供的);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含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规划红线图;
(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营业执照;
(6)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原件);
(3)县(市、区、园区)初审意见(原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研报告的项目提供,装订成套;
(5)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备案文件等;
(6)选址论证报告。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并提供经论证后专家评审的意见;(与7、8、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7)节地评价报告。需开展节地评价的项目应编制节地评价报告,并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节地评价论证意见;(与6、8、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
(8)踏勘论证报告。需开展踏勘论证的项目应编制报告,并提供通过专家评审的踏勘论证意见。(与6、7、9合并编制一个报告);需开展踏勘论证的项目,应通过有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踏勘论证,并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9)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需编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与6、7、8合并编制一个报告),并开展论证。通过论证后取得专家论证意见、省政府出具该项目对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的函;装订成套。
(10)关于自然保护地的说明材料。占用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供省级林草部门同意占用的意见函;
关于自然保护区外的其他自然保护地的说明材料,即省林草局或出具初审意见的自然资源部门同级林草等主管部门提供的关于项目用地范围套合自然保护地的说明(详见附件参考文本)。
(11)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件。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供按现行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的规划指标落实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按现行管控规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的土地用途调整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12)项目用地红线坐标数据。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拐点坐标;
(13)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纸。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相关图件;涉及规划选址的,项目若符合法定城乡规划,属地规划主管部门须附法定规划有关图纸,并标注位置和加盖规划主管部门公章;规划批复:提供所依据规划的法定批复文件复印件;
(14)选址意见书附图。**项目选址(选线)位置图A3/A4图纸2张,其中1张盖编制单位公章。需开展城乡规划影响论证的建设项目,论证通过后应在盖章图纸空白处注明“该项目选址(选线)位置图符合专家评审会要求”;
(15)光盘。所有材料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包括申请、预审初审意见、论证会专家意见等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1)项目立项文件;
(2)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4)同意划拨相关会议纪要或者领导批示;
(5)经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地形图。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省级部门审批)
详见省自然资源厅要求。
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省级部门审批)
(1)使用林地审批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
(7)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
(8)经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使用林地审批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6)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
(8)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
(9)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
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
(2)林权证明文件;
(3)成片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转报申请。
(三)水务部门
1.取水许可审批
(1)取水验收报告;
(2)取水许可证申领表。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人证明;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报告;
(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影响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1)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申请表;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
(3)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
(5)项目立项文件。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申请文件(新办);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四)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选址审查申请书》;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
(4)申请人、企业法人代表及董事会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2000地形图或者1:500总平面图;
(6)发改委、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批文。
(五)文广旅部门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关于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书1份;
(2)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材料1份;
(3)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4)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1份;
(5)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1份;
(6)建设单位申请书1份;
(7)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1份;
(8)建设工程评估报告1份;
(9)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1份;
(10)县级文化部门的意见1份。
(六)交通运输部门
1.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仅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PDF或JPC格式电子档1份); (2)港口工可报告(复印件1份,PDF或JPC格式电子档1份)。
2.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对航道通航影响评价审核(仅限建设与航道有关的跨河、拦河、临河、穿越等工程)
(1)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批申请(原件1份,PDF或JPC格式电子档1份);
(2)涉及规划调整或者迁移的承诺或协议(复印件1份,PDF或JPC格式电子档1份);
(3)航评报告(原件1份,PDF或JPC格式电子档1份)。
八、 办事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及相关纸质材料;
2.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
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
日期。
(三)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
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批准
由阶段内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并加盖行政审
批专用章。
(五)核发
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可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领取,或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免费邮寄送达申请人。
九、核发材料
1. 立项部门核准文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仅限于土地划拨时)。
十、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社会投资项目7个工作日(阶段时限不含报市政府批准、规委会、招投标、中介服务、申请人修改文本及公示的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邻水县熙源路37号(邻水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受理窗口)。
十二、联系电话
0826—3236719
十三、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邻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办事指南(2022年版)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一、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类项目
一般社会投资项目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一般工业建设项目
二、牵头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三、参与部门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防、园林)、应急管理等部门
四、事项名称
(一)生态环境部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相关设计方案审查);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防、园林)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3.“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四)应急管理部门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特定项目办理);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35日)(特定项目办理事项)。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生态环境部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59号、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相关设计方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二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防、园林)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十九、二十、二十四条。
3.“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应急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六、申请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且具备相关许可要件。
七、申报材料
(一)生态环境部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2)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及光盘;
(3)公众参与说明。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1)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2)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及光盘。
备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首页、骑缝处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或证明。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相关设计方案审查)
(1)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3)发改委批文或备案文件,市委、市政府相关批复文件(仅政府投资类提供);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蓝图8份,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章);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全套(纸质版4套,电子版1份,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章)。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现有公共绿地改变使用性质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报告1份(写明建设项目名称、地址、用地性质、改变使用性质理由及补偿办法);
(3)市政府对该地块改变绿地使用性质调整的会议纪要或具有法定意义的相关资料1份;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就该建设项目的书面征求意见原件1份(签于红线图上亦可);
(5)建设项目原平面设计图(套用原始地形图)比例1:500,用闭合曲线在图上标明拟改变使用性质的绿地范围,标注其绿地面积,并提供该图电子文档(DWG格式AutoCAD2004或其以下版本)各1份;
(6)按所占面积的2至5倍偿还绿地的划拨或征用手续及附图各1份;
(7)偿还绿地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1:500,及该图电子文档(DWG格式,AutoCAD2002或其以下版本)原件各1份。
(三)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方案设计审查
(1)法人授权委托书;
(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方案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方案(初步)设计图;
(4)建设项目的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建施平面图、强弱电系统(包括:强电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通信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心音响系统和闭路监控电视系统)的方案设计图。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防、园林)
1.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1)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申请书(原件1份,pdf格式);
(2)地勘报告;
(3)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pdf格式);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尺1:500/1:1000)(dwg、pdf格式各1套);
(5)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比例尺1:500/1:1000)(dwg、pdf格式各1套,加盖电子出图章及注册章,并标注人防工程与地面建筑位置关系);
(6)人防应建面积计算表(原件1份,pdf格式);
(7)防空地下室易地(合并分期)建设申请书(原件1份)。
注:分期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在《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上详细说明,并明确标示分期范围、人防工程分期指标;申请易地建设或合并分期项目提交2、3、4、7项,修建项目提交1--6项。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2.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网上下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临时占用绿地恢复承诺书(网上下载);
(4)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位置照片及范围示意图(在图纸上标明涉绿审批的位置,明确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点位和范围。建筑工程类提供总平面图,公益广告类提供设计方案图,市政工程类、电力、消防、交警、轨道交通等临时占用类提供红线图、施工图或范围示意图);
(5)涉及苗木的情况说明(附树木清单,注明树木品种、规格、数量等;苗木权属或管理单位盖章。如:主城区城公共绿地和树木,由邻水县园林所出具);
(6)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类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公益广告类提供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市政工程类、电力、消防、交警、轨道交通等临时占用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政府会议纪要);
(7)恢复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施工方案(包括临时占用时间、地点、安全措施、绿地恢复、后期养护等);
(8)移植、砍伐树木的照片(要求:直观形象,明确展现,充分说明城市树木影响公共安全或项目施工,具有移植或砍伐的必须性;照片A4纸高清彩色打印);
(9)总平面图或红线图(建筑工程类提供总平面图,市政工程类可提供红线图;标明树木位置);
(10)移植、砍伐树木的施工方案(包括移植树木的恢复、砍伐树木的补偿、移植或砍伐时间安排、施工方法、移植砍伐地点及去向、安全措施,涉及古树名木需提供古树名木专项移植方案);
(11)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变更方案和图纸。
2.2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申报材料
(1)古树名木移植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移植古树名木位置示意图;
(4)移植古树名木照片;
(5)古树名木移植方案;
(6)权属单位出具的意见;
(7)古树名木移植专家论证意见。
2.3古树名木砍伐审批申报材料
(1)古树名木砍伐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砍伐古树名木位置示意图;
(4)砍伐古树名木照片;
(5)古树名木砍伐方案;
(6)权属单位出具的意见;
(7)古树名木砍伐专家论证意见。
3.“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3.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
(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请表;
(2)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
(3)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4)经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
3.2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
(1)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工程许可申请表;
(2)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
(3)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4)经审查通过的拆除方案。
3.3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1)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3)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4)经审查通过的保护设计方案。
(五)应急管理部门
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纸质版原件1份,完整填报、盖鲜章);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纸质版原件1份,封面盖建设单位鲜章,结论、扉页、图纸(逐页)和封页(齐缝)盖设计单位鲜章,PDF电子版1份);
(3)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盖鲜章);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盖鲜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纸质版原件1份,完整填报、盖鲜章);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纸质版原件1份,封面盖建设单位鲜章,结论、扉页、图纸(逐页)和封页(齐缝)盖评价单位鲜章,PDF电子版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盖鲜章);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盖鲜章)。
八、办事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及相关纸质材料。
2.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
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批准
由阶段内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并加盖行政审批专
用章。
(五)核发
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可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领取,或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免费邮寄送达申请人。
九、核发材料
1.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4.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批文;
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
6.其他各部门审查通过后按规定出具的合格文件和备案凭证。
十、承诺时限
16个工作日(阶段时限不含规委会、招投标、中介服务、申请人修改文本及公示的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邻水县熙源路37号(邻水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受理窗口)
十二、联系电话
0826—3236719
十三、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邻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办事指南(2022年版)
—施工许可阶段
一、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类项目
一般社会投资项目
一般工业建设项目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二、牵头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参与部门
城管执法、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
四、事项名称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3.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二)城管执法部门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按需与其他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按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也可按需与其他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建设单位按需与其他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
(三)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四)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四川省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6号)第十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
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二)城管执法部门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三)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确保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页;《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第(二)项。
(四)自然资源部门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六、申请条件
1.政府投资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一般工业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应符合《邻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及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
(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
(5)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
(6)建设项目应该符合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申报材料
申请表单:《邻水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相关资料。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1)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2)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施工图全套(PDF、CAD)。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等相关图纸及材料;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承诺书;
(3)XX排水许可申请单位关于排水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5)工程及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总图;
(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送审报告;
(4)建设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
(5)建筑、结构初步设计图纸;
(6)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
(7)房屋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1)拟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2)挖掘破路设计图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
(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
(5)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
(6)安全评估报告(桥梁、隧道的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施工组织、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定期自行检修方案和配合桥梁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7)城市排水指导意见;
(8)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
(9)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
(10)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2)影响正常供水的补救措施;
(3)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施工图;
(4)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5)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6)同意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排水、污水设施的书面意见;
(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文件;
(8)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申请表。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需要符合拆迁进度要求(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的承诺书和施工现场勘验表);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1.五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2.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5.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员基本信息表。)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4.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6.工伤保险凭证;7.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及开工条件审查表。)
(二)城管执法部门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1)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免)
(2)拟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4)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免)
(5)城市排水指导意见;(免)
(6)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免);
(7)安全评估报告(桥梁、隧道的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施工组织、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定期自行检修方案和配合桥梁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免)
(8)挖掘破路设计图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
(9)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免)
(10)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免)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标识图或施工现场照片;(免)
(2)运输设备证明材料;(免)
(3)开挖或者拆除工地地址的标识图/照片;(免)
(4)消纳场所配套设施场地权属证明;(免)
(5)具有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资质告知性承诺书;(免)
(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7)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证的告知性承诺;(免)
(8)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9)施工许可证、法人委托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免)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申请表;
(2)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免)
(3)与临时搭建、堆放等有关的现状图和堆放、搭建后的实景彩色效果图;
(4)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免)
(5)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免)
(6)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表。(免)
(三)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建设工程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提出验线书面申请。)
1.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1份;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复核);
3. 建设工程放线技术报告原件1份;
4. 执法处理意见(仅涉及存在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事实的项目
提供此项,其他项目不须提供)。
八、办事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及相关纸质材料。
2.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施工许可)对申请材料
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
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现场勘验
(五)批准
由阶段内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六)核发
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可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领取,或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免费邮寄送达申请人。
九、 核发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关于XX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批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证》;施工许可证。
城管执法部门: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自然资源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
十、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阶段时限不含招投标、中介服务、申请人修改文本及公示的时间)。
十一、备注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只限: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
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审图,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备注: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上三类的防雷设计审核应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
(三)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报装服务
介入,需提供设计评审申请、设计图纸、设计资质。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属于行政许可,仅限《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119号令修改)所列的十一类特殊工程。
十二、办理地点
邻水县熙源路37号(邻水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施工许可阶段受理窗口)
十三、联系电话
0826—3236719
十四、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邻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办事指南(2022年版)
—施工许可阶段
一、适用项目
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
二、牵头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参与部门
城管执法、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
四、 事项名称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3.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9.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10.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二)城管执法部门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按需与其他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按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也可按需与其他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建设单位按需与其他开展的审批事项并行办理)。
(三)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2.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
(五)生态环境部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六)应急管理部门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特定项目办理);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35日)(特定项目办理事项)。
五、 法律法规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九部委令第23号修改”)第六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改)第四十四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四川省建设工程抵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66号)第十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六条。
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第四十二条;《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川建发〔2015〕51号)第十四条。
9.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联合)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0.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十九、二十、二十四条。
1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城管执法部门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三条。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三)气象部门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确保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页、《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第(二)项。
(四)自然资源部门
1.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二条;《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五)生态环境部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59号、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六)应急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六、申请条件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申报材料
申请表单:《邻水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相关资料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3.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1)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2)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施工图全套(PDF、CAD)。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等相关图纸及材料;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承诺书;
(3)XX排水许可申请单位关于排水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5)工程及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配套总图;
(3)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送审报告;
(4)建设工程抗震加强措施汇总表;
(5)建筑、结构初步设计图纸;
(6)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
(7)房屋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1)拟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2)挖掘破路设计图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
(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
(5)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
(6)安全评估报告(桥梁、隧道的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施工组织、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定期自行检修方案和配合桥梁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7)城市排水指导意见;
(8)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
(9)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
(10)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2)影响正常供水的补救措施;
(3)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施工图;
(4)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5)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6)同意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排水、污水设施的书面意见;
(7)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文件;
(8)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申请表。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施工许可申请表;
(2)土地使用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证明;
(4)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施工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5)施工图纸和已经备案的施工图审查报告;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涉及特殊建设工程才需要办理);
(7)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环境敏感区建设的才需要办理);
(8)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9)建设项目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10)人防建设手续;
(11)城市建设配套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1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时不用提供)。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1.五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2.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5.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员基本信息表。)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3.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4.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6.工伤保险凭证;7.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及开工条件审查表。)
9.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1)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申请书(原件1份,pdf格式);
(2)地勘报告;
(3)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pdf格式);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比例尺1:500/1:1000)(dwg、pdf格式各1套);
(5)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比例尺1:500/1:1000)(dwg、pdf格式各1套,加盖电子出图章及注册章,并标注人防工程与地面建筑位置关系);
(6)人防应建面积计算表(原件1份,pdf格式);
(7)防空地下室易地(合并分期)建设申请书(原件1份)。
注:分期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在《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上详细说明,并明确标示分期范围、人防工程分期指标;申请易地建设或合并分期项目提交2、3、4、7项,修建项目提交1--6项。
10.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网上下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临时占用绿地恢复承诺书(网上下载);
(4)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位置照片及范围示意图(在图纸上标明涉绿审批的位置,明确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点位和范围。建筑工程类提供总平面图,公益广告类提供设计方案图,市政工程类、电力、消防、交警、轨道交通等临时占用类提供红线图、施工图或范围示意图);
(5)涉及苗木的情况说明(附树木清单,注明树木品种、规格、数量等;苗木权属或管理单位盖章。如:主城区城南片区公共绿地和树木,由邻水县园林所出具);
(6)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建筑工程类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公益广告类提供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市政工程类、电力、消防、交警、轨道交通等临时占用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政府会议纪要);
(7)恢复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施工方案(包括临时占用时间、地点、安全措施、绿地恢复、后期养护等);
(8)移植、砍伐树木的照片(要求:直观形象,明确展现,充分说明城市树木影响公共安全或项目施工,具有移植或砍伐的必须性;照片A4纸高清彩色打印);
(9)总平面图或红线图(建筑工程类提供总平面图,市政工程类可提供红线图;标明树木位置);
(10)移植、砍伐树木的施工方案(包括移植树木的恢复、砍伐树木的补偿、移植或砍伐时间安排、施工方法、移植砍伐地点及去向、安全措施,涉及古树名木需提供古树名木专项移植方案);
(11)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变更方案和图纸。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申报材料
(1)古树名木移植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移植古树名木位置示意图
(4)移植古树名木照片
(5)古树名木移植方案
(6)权属单位出具的意见
(7)古树名木移植专家论证意见
古树名木砍伐审批申报材料
(1)古树名木砍伐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3)砍伐古树名木位置示意图
(4)砍伐古树名木照片
(5)古树名木砍伐方案
(6)权属单位出具的意见
(7)古树名木砍伐专家论证意见
1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11.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新办:
11.1.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请表
11.1.2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
11.1.3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11.1.4经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
11.2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新办:
11.2.1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工程许可申请表
11.2.2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
11.2.3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11.2.4经审查通过的拆除方案
11.3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新办:
11.3.1历史建筑原址保护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11.3.2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
11.3.3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11.3.4经审查通过的保护设计方案
(二)城管执法部门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1)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免)
(2)拟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表;
(4)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免)
(5)城市排水指导意见;(免)
(6)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免)
(7)安全评估报告(桥梁、隧道的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施工组织、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定期自行检修方案和配合桥梁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免)
(8)挖掘破路设计图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
(9)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免)
(10)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免)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标识图或施工现场照片;(免)
(2)运输设备证明材料;(免)
(3)开挖或者拆除工地地址的标识图/照片;(免)
(4)消纳场所配套设施场地权属证明;(免)
(5)具有消纳场所相关设施资质告知性承诺书;(免)
(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7)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证的告知性承诺;(免)
(8)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9)施工许可证、法人委托书、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免)
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申请表;
(2)占用期间公众公示和安全防范方案措施;(免)
(3)与临时搭建、堆放等有关的现状图和堆放、搭建后的实景彩色效果图;
(4)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免)
(5)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免)
(6)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表。(免)
(三)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施工图设计文件光盘(光盘需提交到窗口,涉及的审查部门各1份);
(2)总规划平面图(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此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3)全套施工图(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4)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
(四)自然资源部门
1.建设项目验线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建设工程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提出验线书面申请。)
(1)邻水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复核);
(3)建设工程放线技术报告原件1份;
(4)执法处理意见(仅涉及存在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违法事实项目提供此项,其他项目不须提供。)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3)发改委批文或备案文件,市委、市政府相关批复文件(仅政府投资类提供);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蓝图8份,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章);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全套(纸质版4套,电子版1份,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注册章)。
(五) 生态环境部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2)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及光盘;
(3)公众参与说明。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1)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同意公示的函;
(2)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及光盘。
备注: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首页、骑缝处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或证明。
(六)应急管理部门
1.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原件1份、PDF电子版1份)。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纸质版原件1份,完整填报、盖鲜章);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纸质版原件1份,封面盖建设单位鲜章,结论、扉页、图纸(逐页)和封页(齐缝)盖设计单位鲜章,PDF电子版1份);
(3)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盖鲜章);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盖鲜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纸质版原件1份,完整填报、盖鲜章);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纸质版原件1份,封面盖建设单位鲜章,结论、扉页、图纸(逐页)和封页(齐缝)盖评价单位鲜章,PDF电子版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盖鲜章);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盖鲜章)。
八、办事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及相关纸质材料。
2.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施工许可)对申请材料
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
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
审批部门对所提交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期限内签署审批意见。
(四)现场勘验
(五)批准
由阶段内审批部门按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决定、出具审查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六)核发
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可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领取,或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免费邮寄送达申请人。
九、核发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关于XX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批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证》;施工许可证。
城管执法部门: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市政设施建设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
十、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阶段时限不含招投标、中介服务、申请人修改文本及公示的时间)。
十一、备注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只限: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审图,含消防、人防、技防等)(备注: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上三类的防雷设计审核应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
(三)供水、供电、供气、广电、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报装服务
介入,需提供设计评审申请、设计图纸、设计资质。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属于行政许可,仅限《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119号令修改)所列的十一类特殊工程。
十二、办理地点
邻水县熙源路37号(邻水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受理窗口、施工许可阶段受理窗口)
十三、联系电话
0826—3236719
十四、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邻水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办事指南(2022年版)
—竣工验收阶段
一、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类项目
一般社会投资项目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一般工业建设项目
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
二、牵头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参与部门
自然资源规划、气象、国安等部门
四、 事项名称
(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2.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三)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有防雷特殊要求的工程)。
(四)国安部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
五、 法律法规依据
(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2.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
3.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公布,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第四条和第五条;
(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第306号文件,2014年491号文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第五条。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二条。
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
(三)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有防雷特殊要求的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
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第(二)项;
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14号);
6.《四川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建质安发〔2017〕478号)。
(四)国安部门
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
1.《国家安全法》第 59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66项;
3.地方法规规章:
①《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2001年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②《四川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川国安发〔2003〕18号)第三条。
六、申请条件
(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
1.按规划许可完成建设并竣工;
2.城市规划执法部门已完成规划督查。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1)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完毕;
(2)消防设施已经通过调试运转正常,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使用清单、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材料,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4)初验意见书。
2.建设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各专项检测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通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专篇;
2.由建设单位填报的《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登记表》;
3.经核实,验收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与项目应建人防面积存在差额的,建设单位应按差额面积补缴易地建设费。
3.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的工程预验收阶段竣工档案,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再补齐联合验收阶段档案。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备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申请材料。
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竣工
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接受所在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有防雷特殊要求的工程)
1.防雷装置施工安装记录;
2.防雷装置竣工图;
3.防雷产品合格证;
4.已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5.已取得防雷装置竣工检测合格报告。
(四)国安部门
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
1.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范围且申请材料和相关证件真实、齐备、规范;
2.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范围的或申请材料和相关证件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的将不予受理。
七、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企业提交资料:
(1)《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勘察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监理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各1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机关各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消防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机关各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4)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变更时提供,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2.系统自动生成、流转资料:
(1)“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2)五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
1.申请单位盖章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加盖鲜章);
3.竣工规划核实、地籍、房产测绘等“多测合一”相应成果(原件1份);
4.城管执法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执行情况的函》;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诺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1)企业提交资料:
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③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④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⑤初验意见书。
(2)系统证照库获取资料:
①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登记证明文件;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并联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2)工程涉及人防内容的变更及需送审变更的相应审查及批准文件;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底纪要》;
(4)各批次《人防防护设备进场检查记录表》、各阶段《人防工程隐蔽阶段施工、监理现场自检表》、各阶段“防护设备(门框)隐蔽检查记录表”、各阶段《人防工程隐蔽检查记录表》、各阶段《人防工程整改回复报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施工、监理现场自验表》;
(5)《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竣工报告》、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
(7)房屋竣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竣工建筑面积和房屋竣工产权面积)复印件(核验原件);
(8)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工程质量保修书。
3.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1)《城建档案案卷目录》;
(2)已整理成册的的建设工程档案一套(含纸质、电子、声像档案)。
4.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批复文件);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检测报告;
(3)四川省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表;
(4)住建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
(5)施工许可证;
(6)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6)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监理单位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工程质量保修书;
(10)住宅质量保证书;
(11)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减免);
(1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减免);
(14)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减免)。
6.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1)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2)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有防雷特殊要求的工程)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
(五)国安部门
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竣工验收
1.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竣工检查验收申请书》(下载申请书并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填写,A4纸打印1份,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的建施图、结施图(竣工图);建设项目的强弱系统(包括:电话通信系统制定、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心音响系统和监控系统)竣工图(包括主要设备的布局,选定敷线路由和控制中心的地点,制定系统配置,提出拟选用的主要设备和器材,绘制系统图)(1份,加盖公章,附CAD格式电子文档1份。);
4.强弱电系统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1份,附PDF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备注:
1.提交的纸质材料应是添加标签或加盖电子签章上传的电子文件,打印后再加盖单位公章及审批部门要求加盖的公章;
2.验收时人员需要变更的需提供相应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等资料;
3.建设单位自愿选择验收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的咨询服务。
八、办事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到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及相关纸质材料。
2.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由各并联审批部门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
出具受理书面凭证或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验收
由牵头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各审批部门按照验收时间安排准时到达项目现场验收。
(四)批准
现场验收合格的,审批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验收合格文件;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待整改合格后,有关部门出具验收结论文件。
(五)核发
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对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可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领取,或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免费邮寄送达申请人。
九、核发材料
各部门审查通过后,按规定出具审查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
十、备注
15个工作日(阶段时限不含中介服务、现场验收及整改时间、申请
人修改文本及公示的时间)。
十一、办理地点
邻水县熙源路37号(邻水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竣工验收阶段受理窗口)
十二、联系电话
0826—3236719
十三、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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