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