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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典型案例信息

2023-12-13 11:55 来源:县应急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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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件关键词

要旨

基本案情

查处理由及结果

案例评析

四川渝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等违法案

新安法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  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3年5月17日根据双随机执法,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聂强、文斌和市场监管局杨强在四川渝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蒋洪等人陪同下,按照《现场检查方案》邻应急检查〔2023〕ZF008号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特种作业人员万建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配电房未安装防火门;3.循环水池受限空间未设置警示标志;4.未将应急预案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以上第一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四川渝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渝邻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贰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1.关于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本案以企业为处罚对象,目的旨在要求企业从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通过督促、保障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维护、安全基础管理,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问题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保障企业安全平稳发展。只有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才能上一个新台阶,才能有效保障企业员工生产安全。2.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查清违法事实,更要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既是对行政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经法制审核后做出处罚决定。

邻水县八耳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邻水县八耳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邻水县八耳加油站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邻水县八耳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靠近加油岛端部的加油机上未设置防止车辆误碰撞的警示标识;    

邻水县八耳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九条“(1)存在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事实是加油站常违规的,希望通过经典案例进行教育宣传,告知广大企业谨慎,认真对待日常经营安全。

四川杭加汉驭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天然气报警装置人为关闭案

新安法 行政处罚 安全设备 工贸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023年3月5日邻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武文、罗旭远在四川杭加汉驭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莫凡等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生产现场及周边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8RGY88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海东,成立日期2019年6月21日,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蒸压加气混凝土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天然气报警装置人为关闭。

以上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四川杭加汉驭建筑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49000(大写: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关于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本案以企业为处罚对象,目的旨在要求企业从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通过督促、保障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设施设备维护、安全基础管理,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问题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保障企业安全平稳发展。只有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才能上一个新台阶,才能有效保障企业员工生产安全。2.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查清违法事实,更要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既是对行政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经法制审核后做出处罚决定。

邻水县治明烟花爆竹店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案

1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晚22:50,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今天晚上看见高滩镇龚治明家从高滩粮站仓库往外面拉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17日上午对邻水县治明烟花爆竹店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有以下违法行为: 1.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2.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调查发现邻水县治明烟花爆竹店于2023年元月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30-40件,储存在其在高滩粮站租用的仓库内,用于销售。
以上第1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以上第2项违法行为超出我机关处理范围,移送公安机关。

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晚22:50,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今天晚上看见高滩镇龚治明家从高滩粮站仓库往外面拉烟花爆竹。”,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17日上午对邻水县治明烟花爆竹店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店有以下违法行为: 1.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2.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经调查发现邻水县治明烟花爆竹店于2023年元月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30-40件,储存在其在高滩粮站租用的仓库内,用于销售。

邻水县治明烟花爆竹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其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以及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在《龚治明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中,对龚治明进行过了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邻应急罚〔2020〕029号),这次违法行为系再犯,应从重处罚。
综上,决定对邻水县治明烟花爆竹店作出吊销邻水县治明烟花爆竹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邻水县治明烟花爆竹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其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以及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在《龚治明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案》中,对龚治明进行过了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邻应急罚〔2020〕029号),这次违法行为系再犯,应从重处罚。

邻水县应急管理局四川宜人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政处罚案

新安法  安全设备  天然气报警系统  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2023年3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聂强、文斌四川宜人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祁建友部长的陪同下,按照《现场检查方案》邻应急检查〔2023〕ZF001号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控制柜门1处无防小动物出入装置;2.配电房窗户1处无防小动物装置;3.车间内天然气控制燃气泄漏装置不能正常运行;4.车间瓶装灭火器示装箱或悬挂;5.无2022年的安全费用提取台账。以上第1、2、3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已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1.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一是控制柜门1处无防小动物出入装置;二是配电房窗户1处无防小动物装置。此两项不符合GB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2.4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房间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设施的规定;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车间内天然气控制燃气泄漏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此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邻应急现记[2023]ZF001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邻应急责改[2023]ZF001号);3.《现场检查图片》;4.《营业执照》;5.《调查询问笔录》(戚建友2份);6.天然气报警器安装发票1份。
1.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一是控制柜门1处无防小动物出入装置;二是配电房窗户1处无防小动物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以下的罚款;”,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决定予以罚款2.5万元。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车间内天然气控制燃气泄漏装置不能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现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决定予以罚款2万元。
综上,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四川宜人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合并作出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1.关于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行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等环节,以确保安全设备可以发挥效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更应该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灭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
2.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查清违法事实,更要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既是对行政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经法制审核后做出处罚决定

四川创邻机械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上岗作业案

新安法  特种作业人员  机械制造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2年11月23日邻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安勇军、陈武文在四川创邻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程红敏、综合部主任余代华的陪同下对该公司依法进行生产现场和软件资料检查。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579641498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吕忠福 ,成立日期:2011年08月17日,经营范围:摩托车消音器、通用机械消音器的生产、销售。通过查看生产现场和查阅软件资料,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1.喷漆工朱国用在工作场所(烤漆房内)抽烟;2.正在使用的1台冲压机的电箱面板缺失,内部电线接头等裸露;3.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员工林春德、唐用华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焊工证)。

以上第1、2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第3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对以上第1、2项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以上第3项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应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对以上第1、2项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整改落实,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第3项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无证上岗作业的2名员工中唐用华只是资质过期,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能力,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建议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给予四川创邻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1.关于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本案以企业为处罚对象,目的旨在要求企业从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通过督促、保障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基础管理、风险警示培训、事故应急演练,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问题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保障企业安全平稳发展。只有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才能上一个新台阶,才能有效保障企业员工生产安全。2.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查清违法事实,更要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既是对行政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经法制审核后做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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