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企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的合法企业;
(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作出规定。
3.《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抓好非煤矿山和冶金、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地点
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熙源路37号行政审批局1号大厅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延时服务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时间:08:30-17:3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电话:0826-32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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