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 | 措施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内容和标准 |
1 | 2019.03.29 | 国办发〔2019〕5号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 | 养老服务机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 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
2 | 2019.02.2 | 财税〔2019〕20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完善财税政策 | 养老机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
3 | 2019.07.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减免相关税费 |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
4 | 2017.10.26 | 川府发〔2017〕55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 完善财税政策 | 养老服务产业 | 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养老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全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范围。民办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老年大学(学校)、涉老学习活动阵地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养老健康服务业相关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5 | 2018.01.12 | 川办发〔2018〕5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 养老服务产业 | 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养老服务领域应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一律减免到位。 |
6 | 2018.12.28 | 成办发〔2018〕50号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减免相关税费 | 养老服务产业 |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市发改委 | 减免相关税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养老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的减半征收,非营利性的全免。养老设施(机构)的电、水、气和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有线电视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税收优惠政策)
2025-11-18 09:49
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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