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发文时间 | 发文号 | 发文单位 | 文件名 | 措施名称 | 扶持对象 | 实施部门 | 内容和标准 |
1 | 2019.03.29 | 国办发〔2019〕5号 | 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 医养结合产业 | 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部 中央编办 医保局 | 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
2 | 2019.05.27 | 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 |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 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 | 医养结合机构 | 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部门 |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 |
3 | 2015.11.20 | 川办发〔2015〕96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与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 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 医养结合产业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厅 省中医药局 | 着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大力推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加强健康管理与促进等。 |
4 | 2017.2.17 | 川办发〔2017〕15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医养结合产业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发改委 民政厅 | 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养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医养结合设施和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继续支持边远和贫困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增加护理型、养护型和临终关怀型床位和设施设备。推进无障碍通道和老年人专用服务设施以及旧楼加装电梯、适老化路牌指示改造、适老化照明改造等。 |
5 | 2018.01.12 | 川办发〔2018〕5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 医养结合产业 |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发改委 民政厅 省委编办 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 |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支持建立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推进全省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医养结合政策)
2025-11-18 09:49
来源:县民政局
访问量:1
【字体:大中小】
打印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信息

川公网安备 511623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