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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邻水县雅雪柏化妆品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化妆品的处罚决定

2023-04-03 15:08 来源: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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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市监处罚〔2023〕448号

当事人:邻水县雅雪柏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3MA65RLDC82

经营场所:广安市邻水县坛同镇金坛街24号

经营者:龚小琴

身份证号码:511623********3005


2023年1月10日,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邻水县雅雪柏化妆品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门店进门货架底部内摆放有待售的“雅雪柏”品牌的隔离防护霜,育肤霜,营养水,柔和洁面乳等产品,上述产品未明码标价,现场也未见价格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于2023年2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化妆品经营。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购进“雅雪柏”品牌的隔离防护霜,育肤霜,营养水,柔和洁面乳等化妆品,购进后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因当事人未及时张贴价格标签,未进行明码标价。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现场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被调查人等签字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于2023年3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邻市监罚告〔2023〕50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享受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法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情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账户名称:邻水县财政局:账号:2316556109026406686)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单位代码:13020550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邻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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